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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精選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下面讀書筆記吧的編輯為大家整理的“最新論自由讀后感”,相信作品這本書很多人都是讀過的,內心也有著很多的想法。讀后感是書中的內容啟發而引起的思考與聯想,敬請您收藏本網頁網址以免遺忘!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1
《論自由》論的自由主要可分為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談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它包括一切人們對事物的意見看法進行表達的自由。在密爾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意義深遠,思想自由能發展人的個性,并最終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相反,如果用一種外在的標準或通過權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壓制人們的各種意見,將會妨礙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書中有言“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也就是說,在密爾看來,即便一個錯誤意見全部錯誤,正確的意見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許人們討論和提出挑戰,就意味著持有真理的人們實際上會不再思考以至于成為一種偏見,也就不會對這個道理的理性依據有領會和認知。而作為正確的真理,由于這樣也會出現逐漸喪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險,也阻擋了這個真理實際上的效力。因此,傾聽他人的不同意見,永遠不窒閉他人的意見和思想,不干涉他們的思想和討論,而且要歡迎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讓社會整體更加接近真理。
人們擁有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后,因為思想的不同,個性自然而然地產生了。于是便談到了個性自由的問題。密爾調發展個性是個人獨立、個人解放的根本要求:“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剛剛集體結束統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選大學和專業的考生們,他們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別人代替自己選定的嗎?僵化的考試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個性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個性自由理應得到推崇。為了給每人本性公平的發展機會,就必須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無論是打著三綱五常、“亡天理滅人欲”,還是以國家、集體的名義阻礙個人追求,實質都是對人性的壓抑和摧殘。
在論述個性與發展是一回事之時,密爾強調只有培養個性才產生出或者才能產生出發展得很好的人類。而且,密爾還強調,首創性是人類事物中一個有價值的因素,以及堅持天才的重要性,堅持讓它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們不能試圖用一個模子來范鑄人們,應對個性的任何顯著表示寬容,只有支持鼓勵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這兩個人類發展所必要的條件的發展,才能使個性保住它的根據,避免個人性格的各項情況日益趨于同化。縱觀近現代富強起來的歐美國家,無一不建立在一個個有獨立人格、公民素養的國民之上。
談到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密爾指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這一點其實是個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闡述,只牽及到私人的個人行為不應當受社會的干涉,特別是不能因為公眾的喜好厭惡而強制“異端”也要和他們一樣“統一”。
而什么時候公權力可以干涉個人自由呢?密爾認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于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舉個例子說吧,比如對罪犯的懲罰、剝奪他的自由就是為了防止其對他人的危害。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有權對個人行為進行裁判,并對他進行強制判決。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只應是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損害,不可以更進一步,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個人合法自由。
每本書的存在都有其價值,我們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認為“自由主義”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義主張的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2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自由,感性來講,即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在閱讀《論自由》過程中,我不得我承認以我尚淺的經;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密爾具體講述了人們對于意見;其次,在討論自由方面,密爾認為真理只能來源于討論;《論自由》一書寫于十九世紀的英國,當時正是資本主;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近代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約翰?密爾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書中論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并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在本學期形勢與政策老師的推薦與指導下,我有幸拜讀如此佳作,以下為讀后感。
自由,感性來講,即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在閱讀《論自由》前,我似乎從未深刻地思考自由的意義,只是在高中課程的學習中見到了解到古今中外各階級人民追求自由的運動與觀點孔子、孟子、伏爾泰、華盛頓、甘地、嚴復等,他們的事跡及觀點都曾爛熟于心。是的,自由是人類一個永恒的主題,從古到今,無數的人們追求它,無數的思想家關注它,并試圖為它找到理論支撐的基礎。
在閱讀《論自由》過程中,我不得我承認以我尚淺的經歷與學識實在無法逐字逐句地領會到其深刻而博大的內涵。作為一名當代大學生,我在書中最感興趣且觸發感受的是書中所言第二部分關于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密爾具體講述了人們對于意見的分歧,密爾認為不能強迫異議的人沉默。他在書中提到,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我曾在高中政治課的哲學課堂上遇見這句話,印象頗深,時至今日才知是出自密爾先生的《論自由》。當對于自己思想或意見與他人的意見沖突時,密爾認為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這幾句話令我深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他人發生分歧,但重要的是要有寬容的心,我們應承認分歧的存在。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錯誤的,可是很少有人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能錯誤性采取什么預防辦法,所以我們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應該多多聽他人意見并尊重他人,要寬容地給予人們充分的思想自由。用一句中國的古話來說便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謙遜地做到這一點,這不失為一個追求理性和真理的人的做法。
其次,在討論自由方面,密爾認為真理只能來源于討論,來源于不同意見的爭辯。他指出我們之所以能夠認定某些意見為正確,正是以有反對它和批駁它的完全自由為條件;而且也別無其他條件能使一個象具有人類精神能力的東西享有令他成為正確的理性保證。人類之所以能夠得到正確觀念,根源在于人的錯誤認識不斷被改正。而改正錯誤,憑借的正是經驗和討論。并且密爾認為允許討論的主題是不應當受到限制的,不應存在某些不許討論的禁區,不能說某些信條對于社會福祉是這樣有用,以至于禁止討論。這使我設身處地想到了我們當今所處的網絡環境,近年來,隨著中國互聯網的爆炸式發展以及全球網絡的開放性,我們除了看到互聯網平臺成為中國民眾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監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同時也難免產生激進言論、煽動言論、反動言論等弊端。然而依據密爾先生在《論自由》一書中所言,我們的并不能因此禁止在互聯網中的討論自由,剝奪中國網民瀏覽部分網站的權利,這不僅限制了我們的娛樂活動,也阻擋了我們聽見來自世界范圍內討論意見的聲音。
《論自由》一書寫于十九世紀的英國,當時正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時期,我們知道在此時期人們對于自由的渴望一觸即發,社會民眾也亟需關于自由的討論。然而即使在不同年代、不同社會中,自由的尺度是不同的,人們的價值觀也不盡相同,我相信《論自由》中的理論推及至今,也仍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仍對于人們自對由的理解有著極強的啟迪作用。因為自由并不會因為時代、社會的進步而淘汰,自由是我們永遠值得思考和追求的。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3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探討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稱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幾乎從最遠的年代以來就在劃分著人類。我們可以這么理解,人類社會“階級”的出現,正式公民自由與社會自由出現區分與差別的表現。而隨著階級劃分的越來越細,越來越完善,到國家的出現,以及后來所發展的集權、專政與所謂的民主社會,都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的變化而引起的。或者說是,都是由:“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不同與變化所形成的產物。
自由與權威之間的斗爭,似乎從有了人類文明起就已經存在了,特別是在國家出現之后,更加明顯。而且,自由與權威之間的斗爭也給古往今來眾多的文人們提供了一個永恒的、永遠都不過時的話題。追尋自由,成了各個時代文人們都競相追尋的“時髦”。
在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的相處中,人們所認為的“統治”與“被統治”,對于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以致于發展后期所必然出現的人們揭竿而起,推翻專政、暴政所得來的那些“自由”。那是“所謂的自由”。《論自由》中這樣說的“統治者會試圖用以對付其臣民,正不亞于用以對付其外來的敵人”。他們將權力看作是一種武器。
為什么人們的自由要受到限制?換言之,正如人類所常說的那樣“自由是相對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為什么呢?
關于這一點,在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作者有這樣一段比喻“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余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亞于那些較次的貪物,于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于須要防御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于,對于統治者所施用于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他們少數一些人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需要限制我們的自由,給人們相對的自由以維護統治。這就又涉及另一個根源性的問題了,即“我們有絕對的自由嗎?”、“我們的自由是別人給予的還是我們自己創造的?”這兩個問題,人們到今天一直還在爭論。“從歷史上看,只要人類一天還滿足于以另一個敵人去攻斗一個敵人,還滿足于在多少有些有效保證足以對付主人的暴虐的條件之下便由一個主人來統治自己,他們就還沒有使自己的渴望超越這點之外。”
“在政治理論和哲學理論當中,正和在人當中一樣,成功倒會把失敗所會掩住的錯誤和弱點暴露出來。”而在作者看來,這種“自由黨派競爭”的情況,當它還只是一種在書籍中才可見的、“聽起來頗成一條自明的公理”之時,政府只當它是另一場暴風雨而已。而當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成立之后,“于是這種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成為觀察和批評的對象。這時人們就覺察出來,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權力”等類詞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但作者還是發現,這種民主共和制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換言之,在本質上還是沒有解決。變成了作者所說的“多數的暴虐”。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有一個很出名的觀點,就是“多數的暴虐”的觀點。他對于當今的國際政治來說有相當大的前瞻性。
書中這樣說:“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說,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社會能夠并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么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后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這種情況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可怕!
社會是這樣認為,即使它錯了也沒人發現,在一個國家,人人都同一種顏色,同一個思想,同一種文化,仔細想想這是一件相當恐怖的事。當一個社會都是一個思想了,那本身就是一種畸形,與人類的自我發展是相違背的。古人講“兼容并包”、“海納百川”,是注重各個不同的文化都發展,并且各自繁榮,這樣這個世界才會更加繁榮、精彩,才會不讓一些稀有的、獨特的文明的足跡被淹沒。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4
我讀的版本是商務印書館許寶骙譯本,網上對這個譯本頗有微詞,希望有機會可以換一個更好的譯本再讀一遍。
密爾的自由不是形而上的自由,不是康德的那種高高在上的自由,他的自由限制在政治自由的范圍里,是功利主義的自由。他的自由體現在傷害原則之上:“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在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原則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他身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密爾的自由有點類似于以賽亞柏林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集體不能干涉個人的自由,這屬于消極自由;個人對自己享有最高的主權,這是積極自由。
《論自由》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論”,告訴讀者本書主要討論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提出傷害原則;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的自由”,講的是因為人們不可能達到真理,所以必須保留錯誤的意見,完全抹去與整個社會不同的意見是極端危險的,由此來捍衛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第三章“論個性偉人類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人按照自己的個性實現自己,不僅僅是達到幸福的手段,實現自己的個性就是幸福的一部分,社會應該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每個個體實現自己的個性;第四章“論社會駕于個人的權威的限度”,密爾在這一章確立了著名的傷害原則,討論社會在什么時候可以干涉個人,社會如何正當地干涉個人;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在一些實際問題上如何運用密爾的自由原則,比如教育,飲酒,賭博等問題。接下來仔細討論每一章都說了什么。
第一章:引論。
約翰米爾討論的自由不是“自由意志”,和哲學家們討論的自由是不一樣的,他的自由是“對于統治者所施用于群體的權利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收到的限制”,自由是對權力的限制。密爾把自由牢牢限定在政治自由的范圍里,不討論在康德那里像神一樣的,本體論意義上的自由。他覺得在他的年代全圈政府已經不是令人擔憂的對象了,而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怎么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尤其是道德的暴政,密爾覺得大多數道德都是“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的創造物,是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他要討論的是集體意見能否合法干涉個人意見,這個限度在哪里?限度就是傷害原則。在引論里他也提到了功利主義,他說:”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后總是訴諸功利主義的,但這里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也就是說密爾的自由不是高高在上的,所有問題的第一因,功利主義是自由的前提。
第二章:論思想的自由和討論的自由。
我覺得這是這本書最重要的一章。這一張主要捍衛了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捍衛的手段就是證明公眾的意見也有可能是錯的。密爾極力反對用公眾權利壓制個體的思想。“假定全人類統一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是,人類要使那一個人沉默并不比那個人(加入他有權利的話)要使全人類沉默較為正當。”他還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之后,密爾極力證明社會和政府會產生許多謬誤,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后的時代視為錯誤荒謬的意見。任何意見都有被懷疑的權利,無論是道德問題或是宗教原則,如果沒有少數人提出相反的意見,不保證他們的言論自由的話,整個社會和政府都會處于危險之中。除此之外,他還推重兩個對立觀點之間的共存和融合。“兩種思想方式各借對方的缺陷顯出自己的功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各靠對方的反對才把己方保持在理性和健康的范圍內。
第三章: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原因之一。
他覺得人應該抱有自己的個性。這一章顯示出了密爾的多元論傾向,他說:”不同的人不能健康的生存于同一道德的空氣里,正不亞于各種各樣的植物不能健康的生存與同一物質和空氣里。”密爾對個性的捍衛建立在言論自由之上,因為人類的真理是很難統一的,一套真理不可能適合所有人,意見的分歧時必然會產生的,所以,保存每個人的個性至關重要。“對于各種各樣的個性只要對他人沒有損害應當給予自有發展的余地。”這一章還還展示了密爾和德國古典哲學之間的關系。“人性不是一架機器……它毋寧說像一棵樹,需要生長并且從各方面發展起來,需要按照那使他成為活的內在力量的趨向生長和發展起來。”這種黑格爾風格的話出現在功利主義的著作里還蠻讓人驚奇的,密爾算是吧德國古典主義和功利主義糅合在一起了。
第四章:論社會駕于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這一章討論人類生活中有多少應當派歸個性,有多少應當派歸社會。主要的觀點就是:“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個性,凡主要關涉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社會。”根據傷害原則,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由個性處理,只要不傷害到別人的利益。在涉及他人的利益時,就必須遵守規則。人可以特立獨行,只要他不損害別人的利益,他要為自己的特立獨行負責,別人不能干涉他,卻可以在情感上不喜歡他:“一個人因為自慎或是個人尊嚴上具有缺點而當然會招致的他嗯情感方面的損失和因對他人權利有所觸犯而應當遭到的譴責是不一樣的。”
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
最后一章他討論了一些具體的零散的問題如何應用他的理論,比如貿易、求職、毒品、警察的權限、國家的權限賭博、飲酒、教育……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5
你們知道雞與鴨的不同嗎?
十一假期回家,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圈養在一起的雞鴨,門沒關嚴實,鴨子興致勃勃地魚貫而出,而雞則對此毫不在意。
雞的表現,我并不感新奇,因為我很早就知道,關久的雞,你打開籬笆門,它們會有好一陣子都不敢往外踱步。而鴨子身上,似乎有一種用不完的激情在,不停地伸縮彎曲而修長的脖子,一前一后,“嘎嘎嘎”叫個不停,貌似總要探索新的地盤,那籬笆外的世界。
回家也把一本叫《論自由》的小冊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國19世紀的哲學家約翰·穆勒。在閱讀的過程中,想到一句《馬哲》教科書中的話: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論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論。
人類對自身有多不滿,就意味著人類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殘缺。同時,人類沒有出現比現實更糟糕的情況,意味著人類某種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時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類則通過海量的探索,將這些碎片拼在一起,并通過傳播、共享。這就有了主流與邊緣(異端)的分界,自由意味著讓主流之外的邊緣(異端)存在。這可以算作是一種寬容,但其實際上是對真理的維護。穆勒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
異端可能是一種謬誤,可能是一種邪說,也可能是尚未被人們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樣,它要么刺激著現有的主流真理使其盡量不被教條化、概念化,它要么將在未來補充現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類對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話要說,但很多時候又似乎一無所知。如果70億的人類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器,真理就會收縮;如果這是70億充滿個性、首創精神的鮮活的人,真理才會擴張。人類才有可能邁向終極目的地,如果有的話。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種彰顯個性的態度與行動,與眾不同,標新立異。它的原則是,如果不傷害到他人,可以為所欲為;如果傷害到了別人,就需要遭受處罰,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由此可見,那些看似囚禁人們自由的監獄,如果被正當使用,實際上也是維護自由的設施。
這就引出了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問題。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教育。如果一種教育體系,它的存在是為了統治官僚機制輸送人才,它就是一種反自由的,其結果是,最聰明的人被聚集在一起去控制其余人的自由。
比如科舉制度,哪怕我承認它是一種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但它的結果必然造成官僚體系之外的,其余國民在自由領域探索活動的萎縮,如此,這個國家不會再有個性,不會再有首創精神,真理因此教條化,社會停滯。如果沒有英國的堅船利炮,今天的中國或許與過去兩千年的中國沒什么差別,當然好與不好,大家自己會有想法。
這本書寫在一個半世紀之前的英國土地上,如今的中國人讀起來,或有許多共鳴。聽我亂說,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萬余字。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6
《論自由》成書于十九世紀的英國,彼時英國正處于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度的微妙時期,資本主義對工人階級的剝削日益加重,兩大階級矛盾加深。密爾的自由思想觀在這個特定的時代產生,既幫助統治者實現了對社會穩定的渴求,又鼓舞了工人階級追求個人幸福和利益,在當時產生了巨大影響。而縱觀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百余年,仍處于從古典王朝到現代自由民主的轉型中,和西方世界十七世紀以來的三百年之變何其相似,密爾之《論自由》可謂切中了民主自由之肯綮,時至今日仍有極大的研讀價值。
以行文邏輯劃分,《論自由》大概分三個部分:先證自由于個人的重要性,再結合社會和時代揭示面臨的危機,最后論述社會對個人自由干涉的限定,即以功利主義自由觀化解個人自由危機。密爾用了超過三分之一的的篇幅去論述自由的重要性,本文即淺要分析第二章論思想言論自由的部分。
首先須知,言論是思想活動的外向表現,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即是對思想自由的保護。密爾先假定公認意識是存在謬誤的,公認意識和真理之間存在承接的關系,要通過自由的言論不斷辯論,檢視公認意識,從而得到真理。而對言論的禁止是對真理的迫害,因為“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我們所竭力要禁絕的意見是錯誤的”。
人們總愛說正義必勝,事實只不過是陳腔濫調和一廂情愿,真理戰勝迫害不過是美麗的謊言。在這一章密爾沒有大篇幅的邏輯上的論證,而是舉了很多歷史上的例子去闡釋。路德之前的宗教經歷了數次失敗的改革,無一例外都被鎮壓了,“之所以能得以傳播并最終成為主流,僅僅因為迫害是間歇性的。”真理的優勢在于它總能被有識者發現并提出,且在當前環境下不再被鎮壓才得以重現光明。
論證的第二個部分,是假設公認意識是絕對正確的。但須知“無論多么正確的意見,如果不能時常經受充分且無所畏懼地討論,它都只能作為僵死的教條而不是鮮活的真理而被持。真理需要通過辯論去彰顯,數學答案有其正確解固然沒有爭論,但數學定理依然是在爭論中產生。
對于絕大多數別的領域,通過爭論去顯示真理更是必由之路。即使科學領域的日心說與地心說、燃素與氧氣也是如此,更別說經濟、人文、政治等本就更需要討論與爭辯的領域了。“一旦某種事物不再存有疑問,人類就會放棄對它的思考,這種不幸傾向是人類所犯錯誤的半數原因所在。。”一個被禁止的言論是正確的,社會就失去一個改正的機會;如果該言論是錯誤的而被禁止,那么帶來的弊遠多于能得到的利。
但言論自由是必須有其限制的,自由并非隨心所欲。言論自由要在干涉限度上遵循“傷害原則”,使用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不得傷害他人,如果侵犯他人權利,道德和法律將對此制裁。在第二章末尾密爾認為“這些假定的界限根本無法確定。”時至今日這個干涉準則依然是模糊的。有意思的是,在末尾注釋中,密爾提及1858年《政府出版檢舉條例》的出版,好像故意與他唱反調一樣,而“誅殺暴君是一個開放的議題”。當社會本身作為暴君凌駕人民之上,作文密爾或許將不再走非暴力的路子,而成為一個暴動無政府主義者。
群己權界的話題永不過時,甚至在中國當下正需要被重視和討論,密爾曾舉例百年前暮氣沉沉的中國,“我們應當以中國為前車之鑒。”于我振聾發聵。保持中華民族的強大生命力,個人的自由必不可少。借嚴復之言結尾,“讀者宜作深長之思,勿以等閑視之。”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7
當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對人生或者事物一定產生了許多感想,此時需要認真思考讀后感如何寫了哦。千萬不能認為讀后感隨便應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論出版自由》讀后感,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口氣將這本書讀完,情緒仍在激動之中。約翰.彌爾頓的博才多學,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閱讀下來,彌爾頓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頗有感想。
《論出版自由》的產生順應了時代的要求。1643年,英國議會通過一項新的法案。該法案規定:凡書籍、小冊子或論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或至少經主管者一人批準,否則不得印行。在著作橫空出世之前,彌爾頓的一些關于離婚的小冊子多次被檢查人員打回,并對他做出了處罰。這激起了他的憤怒,并痛切陳詞。他指出這項法令的訂立時諸位不屬于承認的。此外,他還強烈的說明這項法令會使人們的日趨愚鈍,宗教與世俗界的學術中的發展也會受到妨礙。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壞學術,窒息真理。
他提倡說:書籍不應該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殺,而是在出版之后再對其審查。對此,他舉了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壞書同壞肉做比較。壞肉,即使使用最合衛生標準的烹飪方法,他也不能產生什么營養。而壞書在這一點上就有所不同:他對于一個謹慎而明智的人來說,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幫助他善于發現、駁斥、預防和解釋。這樣把一切檢查員認為不可以出版的書籍扼殺,這著實是一項重大的損失。被禁止出版的書往往是關于瀆神、無神論的,這樣是不能達到目的的。與其將它扼殺在搖籃中,還不如拿出來殺一儆百。雅典普羅塔哥的實例就是很好證明。普羅塔哥在他的《論神》一書中開頭便說他不知道“有沒有神的存在”。于是此書便被阿留坡閣下令焚燒了。燒掉的不僅僅是他的書,一些蠢蠢欲動的無神論者鋌而走險的思想也被禁絕。
他還說明了書籍的重要性。他認為書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著一種生命的潛力,而且還跟作者一樣的活耀。他像一個寶瓶把創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純凈的精華保存起來。一不小心,誤殺一個好人跟誤殺一本好書會一樣的容易。但是,殺人只是殺死了一個理性的動物,破壞一個上帝的像;而禁止好書則是扼殺理性本身。一本好書是杰出人物的寶貴心血的熏制珍藏,目的是為著未來的生命。扼殺一本后果是失去一個真理,而把這種扼殺放在出版界,就會造成一場大屠殺。真理不能在恢復。因此,對于書籍的出版得萬分的小心。
在提出觀點的同時,彌爾頓還對嚴格的審批制和檢查員們進行了猛烈的諷刺攻擊。當時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標注某某某批準,一連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雖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無尊嚴可言。彌爾頓在與出版商的談話中層這樣問到:“試問誰可以保證他的判斷是正確的呢?”出版商答道:“國家可以,先生。”然而,國家真的可以么?國家之限于把檢查員挑選出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被選出來的檢查員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賢明,可是面對每天那么多待審查的書籍,他能保證在特定的時間內閱讀完制定的書籍嗎?若是洋洋灑灑幾千頁的.手稿,那就更加難了。錯誤的批注也在這個時候產生。單純的讓幾個有學識的人去評定,還不如放手讓雪亮眼鏡的群眾來下定論。這些都為爭取言論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績。
還有很多的精辟分析辯解不能一一羅列。彌爾頓在書中淋淋盡致的展現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誠,時不時的引用宗教的實例來論證自己的觀點,這讓我們看到了一個虔誠的清教徒樣。他的中心論點:言論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雖然立場不是代表他所謂的一切人民,但是豐富了文章的生動性。全書的語言尖銳,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8
自由,是人類一個永恒的主題,從古到今,無數的人們追求它,無數的思想家關注它,并試圖為它找到理論支撐的基礎。
有的思想家從“人之本性”的角度論述它。塔西佗說,“追求自由是人至高無尚的心向”;英格索爾說,“自由之于人類,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氣之于肺腑、愛情之于心靈”。
有的思想家從“天賦人權”的角度論述它。韋伯斯特說,“上帝只將自由賜給熱愛自由的、并隨時準備保衛它的人”;塞萬提斯說,“自由是上帝賜給人類的最大的幸福之一”;盧梭也說,“人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還有的思想家,看到了個人自由不是孤立的,是與其他人的自由聯系在一起的,開始思考個人自由與他人自由、社會自由的關系,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就說過:“不能制約自己的人,不能稱之為自由的人”;孟德斯鳩則是從法律的角度論述自由:“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法國國民公會宣言》中也提到,“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
這些論述往往充滿感情上的震撼力,但缺少理論上的說服力。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為什么是個好東西?一個社會為什么要使它的成員保持自由?一直以來,很少有人對這樣的問題進行過系統的思考。
對這些問題給出讓人滿意答案的,是19世紀英國思想家密爾的《論自由》。在該書中,密爾探討了自由的涵義、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個性自由、社會權威的限度以及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問題,可謂為自由主義的新發展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9
讀完這本書,我更多的不是激動與欣喜,而是認同再認同。該書所有的文字都圍繞本書的核心,即密爾在書中所說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的或集體的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或防衛隊他人的危害。(這段話不是我復制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來的)。
我認為該書的核心與我本人之前的一個觀點極其相似,即一個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時不可以妨礙他人的自由。所以說,讀完這本書,我并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啟發,而是百分百的認同。
其實,談到自由就要談到集體(所謂的集體)。一些集體的存在并沒有很好的為集體里的個人帶來福祉與利益,跟多的是為了這個集體中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力,里面的大多數人是被加入的,他們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順的侵犯。我不太喜歡集體里的多數的暴虐,即密爾所說的,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貨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其實,我覺得當中的少數人在數量上并不是少數,而他們的愿望與聲音就這樣被少數服從多數了。而服從的結果并不一定給集體帶來很多好處。時間久了,可能就會產生奴性服從。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實,很多時候,若有什么意見被迫緘默下去,那個意見可卻可能是真確的。有時候,一項任務沒有被授予一個人而是另一個人,前一個人卻可能是最合適的。比起占著茅坑不拉屎,我更討厭資源被錯誤配置。
其實,小政府往往會給人民帶來更多的福利,當然最好是世界各國都是小政府時最好,大政府的國家往往會侵犯小政府的國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權利,會有很大的禍患,不僅對內部,而且也會對外部產生禍患。
其實,進步與自由是有很大正相關性的。密爾說進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還是自由,因為一有自由,有多少個人就會有多少獨立的進步中心。當然我不贊同其唯一的字眼,但這個觀點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釋我們國家在創新上出現問題的原因。
自由的含義有寬容。的確,如果沒有寬容或寬容度不夠,那么自由也會受到壓制,我們有時會對那些與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鄉乃至自己國家不相符的行為舉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現出異樣的眼光甚至憎惡等等,這其實是對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說,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礙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10
《論自由》被密爾認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于這本書成為了一種單一真理的教科書,這一真理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變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樣化對人類和社會及其重要,讓人類可以向無數的、乃至相沖突的方向充分發展。洛克證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爾作為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則把自由從政治領域延伸到了個人領域。
密爾《論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權界,提出了關于自由的兩個原則:個人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國家或社會如果要干預個人行為,唯一的動機是社會保護。在這兩個原則的支配下,任何個人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況下,他成了個人的最高主權者。因此,個人自由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邊界:你的自由,我的邊界;我的自由,你的邊界。自由的含義體現為嚴復所歸納的“自為造因,自受報果”。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系當中,自由的意義則體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自由擁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間,是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充分自主,對行為結果的自我承擔。在個人自由發展的環境中,個人的獨立性不斷培養出來。個人擁有的自由保證了個人不需要對權力的唯唯諾諾,國家對個人空間的不干預,使得國家對個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快樂分為高級快樂和低級快樂。高級快樂是精神上的快樂,而低級快樂是物質上的快樂。人們只要經歷了這兩種快樂,就會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樂而非僅僅追求物質快樂。因此,自由提供給個人的是精神上的快樂,是個性的自由發展。如帕斯卡爾所言,人是一支會思想的蘆葦。人區別于動物正是在于人是會思想的動物,思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對自由的渴望,是每一個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對個人的充分發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是人類幸福的基礎。功利主義認為,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義、美德、誠信等等都是實現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實現的當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爾寫到,“一國當中,人們性格的多樣化,然后國家才有具有活力。”個人自由培養的獨立性的個人,是社會進步、國家強大的重要基礎。自由社會帶來的是自由的、異質化的個人,異質化的個人帶來的是思想的創新,人們智力水平的提高。因為在專制社會中,個人根本無自由可言,權力對思想壓制有本能的愛好,這種壓制帶來的是眾多同質的愚民。愚民是專制者鞏固權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獨立,國家越是強大。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個人自由是異質化個人的保證,異質化個人是形成一個有機社會的條件。霍布豪斯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懂得進步不是一個機械裝置的問題,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問題。好的機制必須能夠提供渠道,讓這種力量通行無阻,使社會結構生氣勃勃。
另一方面,個人自由的確立,是對國家的一種約束。密爾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所產生的“多數人暴政”。專制的武斷是可以看得見,但多數人暴政帶來的后果卻總是在無形當中,其影響是所有人都難以逃避的。可以說,多數人的暴政產生的惡絲毫不亞于專制產生的惡。多數人暴政在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論述,作為同時代的思想家,密爾在《自傳》中坦言,對多數人暴政的論述受到了托克維爾思想的影響,他們都意識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數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對少數人自由的壓迫。密爾對個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體對個人的干涉,損害個人的自由。《論自由》提出的兩個原則,是對群體和個人權力界限的劃定,更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對群體權力的約束。個人擁有的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要求國家權力作為群體組織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個人自由對群體的約束,使得國家的職能須重新界定。密爾對實現自由要義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謀不若聽民自謀”。民眾之事,讓政府來做,不如讓民眾自己來做,因為最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他們知道怎么做最合適。如果民眾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過問,那么政府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大,這樣勢必對剝奪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與國家關系上,自由的實現需要個人權利的可捍衛,國家權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提出,國家的職責是為正常健康的公民創造自食其力的條件。為確保個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個性得以自由發展的社會環境。因此,密爾認為,國家最重要的天職在于扶植國民,培養他們獨立自治的能力。為促進公民獨立自治的培養,國家權力必須下放,賦予地方權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勵基層民眾自主管理。這也是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所發現的:美國民主的要義在于地方自治組織的發達。
19世紀是自由主義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自由學說不斷涌現。密爾對自由理論的闡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恐怕在于個人自由是每一個人發展都不能或缺的,這是“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這樣一種渴望沒有地域之分,沒有民族之分,它僅僅是人們內心最本能追求,是對黎明前黑暗的一聲吶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對生在光明中的人們如此司空見慣,但對黑暗卻具有強大的穿透力。
最新論自由讀后感 篇11
《論自由》成書于1859年,100多年后再讀此書,仍然覺得很有啟發,很多觀點用在當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說,真存在所謂符合社會規律性的言論,那《論自由》中的某些觀點應該也可以歸入這類言論。
一、第一章內容簡單梳理
第一章厘清了本書所討論的自由的范圍。對于自由的討論,歷來是哲學界、政治學界、法學界的熱門論題,經久不衰。本章開始就提到,這篇論文不是所謂意志自由,這里所要討論的是所謂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在這個前提下,作者又開始討論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的自由。歷史上的自由,是對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御。這時候,愛國者的目標就在于給統治者運用權力劃定一定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的自由。謀取這種自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取得統治著對某些自由權利的承認。另一種是通過憲法。但是現在(指作者的時代),“人民對于管治者之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相反對時,已不復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必要。”人們可以選出自己的代表對國家進行治理,并且可以隨時撤換,意義已經大于對統治者權利的限制,“統治著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就是國族自己的權力。
以此,有人認為“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權力”,作者對此做了反駁,實際情況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要限制政府施用于個人權力這一點……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進一步指出,“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他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僅防御官府是不夠的,還要防御得勢力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集體意見對于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輿論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作者通過分析,認為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持之下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
二、幾點感想
1、密爾骨子里體現出的作為資產階級的自我優越感。讀完第一章,我除了認同密爾很多觀點外,也深深體會到他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感。本書成于19世紀中下葉,那時候正好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密爾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很多地方沒有論證,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似乎很多觀點是不證自明的。他所講的自由是有社會條件的。比如,他認為,對于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為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后狀態,也可以置諸不論;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一目的而得以投現而顯為正當。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從的。但哪種種族族可以看作未屆成年,哪些人是野蠻人?什么時候人類達到了借自由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階段?這些密爾都沒有回答,從這些描述中,他并不認為,所有的人或者種族都配擁有他所說的自由。但他還在書中提到,在舊日,存在臣民或者某個階級的臣民和政府之間的爭斗時,那時的自由是指對于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時間維度拉長了。
2、密爾所強調的“對社會負責”標準只是描述意義上的,既沒有說出它們的范圍,也沒有說出為什么會這樣。比如,他強調,為了“自我防衛”或者說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別的或者集體的違背個人意志是正當的。一個人僅需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凡系顯一個人在義務上當作而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我在閱讀過程中,特別想尋找一個答案,如何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可惜沒有找到。
3、密爾對“權力”討論遠遠大于對“權利”兩個詞的運用。我只看了翻譯版,沒有看過原版,也沒有了解過密爾的時代對“power”和“right"的認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論自由》,我總覺得是討論rihgt要多一些,但感覺這部分內容反而討論power多一些。可能與論文開始提到的討論主題有關,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4、密爾對法律和輿論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啟發。他意識到法律的懲罰性和輿論的壓力對個人的影響,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紹輿論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國的道德標準大部分出自占優勢的階級利益或階級優越感。人們遵守的來自法律或者道德輿論的所謂社會準則,其實就是社會的好惡,或者是社會中占優勢的勢力的好惡。
5、密爾所主要討論的是政治自由問題。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當性何在?人們所享有的社會自由主要有那些?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內容。對于政治學初學者認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導作用。盡管我讀完還有很多迷惑,但是對于密爾在觀點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論述上的邏輯性,還是很佩服。
理解比較淺薄,暫記流水賬于此。
文章來源://m.wz2.com.cn/duhougan/94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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