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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讀后感
契約讀后感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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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讀后感(篇1)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征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后,無論出于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征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現,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么《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于什么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種協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里,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社會條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個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后,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展。不難發現,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致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個模子里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于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治下的藝術,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于盧梭對于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為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為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想到,對于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于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于經濟、政治的態度。
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為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為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后,是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跟我抱怨,中國現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里,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后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歷的現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出的是這背后,在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現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借鑒。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代化和諧社會的”現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個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發展路徑尋找現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為宅男創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為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么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向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或許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才好。
契約讀后感(篇2)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里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契約讀后感(篇3)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后,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走上了強國之路,隨后歐洲掀起了憲政狂潮,西方開始全面超出了東方。
在憲政發展過程中,民主改革和極權主義同時進行,所有的統治者都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無論獨裁者還是憲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義屠殺人民,后者努力建立憲政國家,經過痛苦而艱難的抉擇,人類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和平與繁榮的世界環境,這是理性思想的勝利,雖然戰爭、恐怖、極權仍然威脅著人類。
中國在西方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時候沒有表現出興趣,西學東漸也沒能使中國發生變化,明帝國依舊沉溺于天朝大國的夢幻中,政治上太監亂國、經濟上農業為主,對于個性解放、自由民主一無所知,全面繼承明帝國統制思想的清帝國,除了在經濟上達到封建社會最繁榮的局面外,別無進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終于在十九世紀末被揭穿。
1840年鴉片戰爭,昔日強盛的清帝國不堪一擊,忍辱簽訂不平等條約,不久,中國爆發太平天國運動,太平天國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念,唯一讓人驚訝的是洪仁玕從英國殖民統治地香港帶來的《資政新篇》,但《資政新篇》沒有涉及憲政,太平天國起義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運。太平天國被鎮壓后,鑒于對中國落后的認識,清帝國推行經濟革新的洋務運動,與此同時,日本開始從憲政到經濟全面改革的明治維新,三十年多年后,盡管中國洋務運動成績斐然,但甲午海戰中依舊慘敗給了日本。
馬關條約喪權辱國,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識分中子的開明人士,無不認為憲政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清政府開始憲制改革的討論,然而激烈的權力斗爭讓憲改擱置,此刻的中國已經無法忍受清政府的漸進改革,xx的保路運動導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壽終正寢,憲改無疾而終,從此中國由對憲改理性溫和思考轉變成激烈抗爭,軍閥混戰、日本入侵,國共內戰,一切讓我們眼花繚亂,慘烈的近代史并沒有使我們吸取太多教訓,新中國的憲法無力阻止共和國主席變成階下囚,盡管他是無罪的,但是不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護共和國主席,其后結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憲法來完成,我們的法律還是那么蒼白無力。
在強調法治中國的今天,學習憲政、了解憲政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有必要將憲政來龍去脈了解清楚,明確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畢竟只有廣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識,才有可能構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國家。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后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是在主權之上的,這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的是人權。盧梭的理想社會最終在慢慢變為現實,這需要公民用智慧與勇氣來堅持原則,在法治不完善的國家,法律并不總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如果個人行為與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造成激烈的沖突時候,我更傾向于用良知來判斷和行為,而不是法律條文。
契約讀后感(篇4)
天賦人權的精神,博極古今的徹悟。
在啟蒙運動和歐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將掀起的時代大背景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表達了尋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憲的革命思想,并設想了公共意志的優越之上和規范理想的契約社會。
我們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應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惡、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會的穩定正常運作,從而最大化地維護社會成員既得利益。這一點我是和政法名士盧梭不謀而合的,但《社會契約論》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針砭。
首先,我認為盧梭的自由觀念存在漏洞,其針對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體的看法多立足于歐洲古典政治觀、哲學觀、法學觀,其大篇幅以羅馬歷史為典例探究行政體系的局限性比較強,不適合歐美先進文明以外的國家及社會。且盧梭對人民和行政官僚體系的數學聯系有時自相矛盾,當然也或許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譯的工作沒做好,一些數量、比例的通俗解釋在我看來難以自洽。
再則,盧梭對立法原則和權力制衡的部分論證缺乏系統性、嚴謹性。盧梭致力于從古羅馬、古希臘政治社會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雛形中總結可取之處,并逐個分析國家間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質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適合之的不同建制規則。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條件先設和思想辯證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對大國軟弱、財富意義等闡述足以見得其思維之缺陷。或者說,這種借用古典法治意義考量現代文明的角度復合了法國大革命具體要求,但放之現代部分內容稍顯迂腐過時、甚至違和。
最后,盧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與洞察力一度與其追求的觀念相悖,同時提出一些近似烏托邦的幻想乃至集體色彩濃郁、甚至共產風格突出的左翼立場,和其服務公民人性價值、捍衛資產階級權益的價值理念沖突而不相輔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關于自由與平等孰為基礎、孰為發展的判斷與公約和人性的關系大相徑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盡管流弊無數,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仍然堪稱法學經典,是西方現代立法原則的源泉和古典歐洲法治文化的集合總結,作文近乎完美地構想了符合當代公民和新興工業文明的制度體系,綜述了資本主義應套用的主權價值和立法主張,發揚了啟蒙運動的人文主義勇氣,對“人性是什么”“歷史是什么”等劃分政治思想派別的基本問題作出矚目回答,其價值深深影響了后世,盧梭堪稱現代法學史的翹楚先驅。
無論如何,瑕不掩瑜,《社會契約論》是當之無愧的神作。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家、政府的本質與角色及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盧梭《社會契約論》經典之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對18世紀以后的各國政治,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具有重大影響,其《人權宣言》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美國的獨立戰爭同樣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其《獨立宣言》及其憲法的某些詞句,甚至是直接英譯自《社會契約論》的文本,更不必說其他國家。第二,對后世人物的影響,如法國大革命的主要領導人羅伯斯庇爾就直接引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來說明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康德、黑格爾、馬克思、杰佛遜、羅爾斯等政治思想家無不受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影響。
綜上,值得一看,但耗時間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潛心攻讀。我后悔讀《社會契約論》閱讀時間跨度過大,當集尋離散時間以閱讀時,常常浮躁走神。寫昂我以后有機會再讀。
契約讀后感(篇5)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并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于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為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論”;而完全鏟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簽的背后,是這個社會早已彌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絡輿論對于直觀社會現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系、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為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為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后,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后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占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沒錢”。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于民眾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為此付出了過于沉重的代價(比如為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于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爭”。
之所以如此關心二代現象,我想恐怕還是因為資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會代際之間遺傳,社會斷裂得不到有效彌合。本來年輕意味著新銳和突破。但現實也昭示體制的力量更大。中國最嚴重也最需解決的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陳腐已久的計劃經濟殘存的“毒瘤”,中國的社會發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決。但是現在縫縫補補的小動作是無法撼動舊有的體質的,只有一場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層的既得利益集團會讓這種有損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實現嗎?從目前的改革動向來看希望不大,個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實在是太渺小了!難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無以復加之時,政府才能下定決心嗎?
契約讀后感(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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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本書一開始你會很難相信這本書是幾百年前寫下的書,在我們國家還處于封建君主的的時期,盧梭和一些哲學家(or社會學家?)則開始思考人民和社會。
一開始本書就給了我相當大的震撼,談到了自由。
盧梭區分了兩種自由:一種是作為自然權利的個體的自由,一種是聯合體中契約規定的自由。人類為了滿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過集體生活,從而組成聯合體。在聯合體中,每個聯合者及其自身的權利都轉讓給了聯合體,聯合體又給予個體約定的權利。而所有的一切,都在于聯合體與個體之間達成某種契約關系。否則,如果聯合者還想在聯合體中享受那種個體的自由,那么,聯合體就會破產。同時,聯合體中的成員是平等的,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都會得到與貢獻等價的補償,同時還能得到更多的權力和強大力量來保護其所擁有的東西。這個聯合體就是政治意義上的主權者或者國家。
可以說,人們生而自由,這句話在自然狀態下的人中是完全正確的。就想人們說生活在原始森林里的鳥,它也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人不是無牽無掛的鳥。
力量和自由是每個人生存的基礎,怎么能既不傷害自己也不忽略別人對自己的關愛,并與他人團結創造合力呢?就我的主旨而言,這其中存在的困難就是:“尋求一種聯合的方式,使得合力能保衛聯合體中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聯合體中,每個個體也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并且仍然擁有自由。”這也是社會契約的根本目的。
原始人從森林中走出來,從野蠻、孤立中走出來,還要面對比自身力量強大的野獸和不是很友好的另一波原始人,生存的愿望使得人們聯合起來,聯合起來以一個聯合體的身份去對外交流、溝通、征戰。
在這個聯合體中,人們不再像在森林中那樣擁有無拘無束的自由,人們的身份除了是一個人之外還有聯合體的一份子的身份。所以相對于原始人來說,人們不是完全自由的。
在聯合體中,人們是平等的,這是建立聯合體的基礎,人們也是有自由的,這個自由是人們自己給自己規定的自由,這個規定的形式就是所有人達成了一個社會契約,人人平等,這即為新的自由。
當然聯合體的存在不意味著私人產權的消失,畢竟聯合體的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私人產權,只不過在對外的時候,聯合體可以優先占有私人產權,當然這并不會侵犯個人利益,因為這是所有聯合體成立的條件,即假如聯合體無力調動整體力量去一致對外,那么聯合體存在的意義便不復存在。
從原則上講,每個聯合者的利益與聯合體的利益總是一致的,因為聯合體正是聯合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建立的。在這里,作為聯合者的個體與作為聯合體的主權者簽訂的契約無異于自己與自己簽訂的契約,自己盡義務和作為國家成員所要盡的義務是一樣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盧梭說:“從個人角度看,他(聯合者)是主權者的一份子;從主權者角度看,他是國家公民。”
聯合體即為國家公民,也為主權者,按中國的話來說是國家的主人。
但是,當聯合者作為個體出現的時候,其利益與主權者所代表的公意又有著相矛盾和沖突的地方。這個時候,作為臣民的個體必須保持對主權者的忠誠,遵從理性的公共人格,收斂自己的為所欲為。否則,人人都享有公民權利,而不履行臣民義務,所謂的聯合體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社會契約如果不想形同虛設,主權者或者政體就需要迫使任何拒絕服從公意的人服從公意,自由就會淪為自由的屠夫。
雖然人們聯合起來建立了一個聯合體,雖然實際上人們的私有產權沒有得到侵犯反而更加安全,但是聯合體的運轉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天性的自私與社會契約的大公相沖突,這就需要每一個聯合者在思考和行動上必須要轉變觀念,聯合體不是你的敵人,聯合體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
因此,為了不讓社會契約形同虛設,其本身就要包含如下規定——唯有這一規定能讓其他規定有效——整個主體會迫使任何拒絕服從公意的人服從公意。也就是說要迫使其獲得自由,這就使得每個公民都有祖國,同時沒有任何的人身依附條件,這正是政治機器能夠靈活運轉的條件,也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契約合法化,缺乏了這個條件,社會契約就會變得荒唐可笑、專制殘暴、易于被嚴重濫用。
但是無奈還是存在一部分人反對聯合體,他們享受著聯合體的權利而不履行作為聯合體成員的義務,那么這時候必須有強制的力量使得他服從,這個時候他便不再為聯合體的一份子,他已成為了聯合體的敵人,即為全體公民的敵人。
正是社會契約,使得正義代替了本能,義務取代了沖動,讓人由一個自然人轉變為了一個社會的人。在這種轉變過程中,人有所失,也有所得。所失去的是一個人在自然狀態的利益,比如為所欲為的意志、隨時都想滿足自己的欲望等等。盧梭稱之為“自然的自由”。但同這種“損失”相比,人收獲的卻是很多,比如,個人利益得到了合法保障,才能得到了鍛煉和發展,思路得到了拓展,情操變得高尚,精神境界得到了提升。總之,人一旦脫離低級趣味,就會擁有“社會的自由”。
“社會的自由”雖然看起來有所限制,但卻是人成為人的關鍵。正是有了限制,人的自由才升華為一種道德層面的自由。這種自由專屬于人,讓人成為了自己的主人。
自由(社會的自由)不是免費的,聯合體的存在正是維持每一個人自由的前提,想要獲得自由,就必須盡到做為一個聯合者的義務,才能享受你的權利,即自由。
我感覺這是我讀此書所獲得的最大收獲,懂得了自由是什么,自由的保障是什么。
在當今時代,君君臣臣的思想已經不再適合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也是國家的建設者,守護者和受益者,可能這就是我們在人性中,簽訂的一個社會契約吧。
這本書雖然是本極好的書,但是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許多內容在今天可以明顯看出邏輯偏差,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仍有許多值得一讀的部分。
最后寫一些關于網上許多“你國”這種言論,如果他不是外國人,那么他要么是一個從事分裂活動的間諜,要么是一個渴望退回原始深林的失敗者。是享受著今天的權利卻渴望著原始森林的自由,就像妄圖通過兩塊踏板就能不斷交替登上天空一樣,終究是癡人說夢。
契約讀后感(篇7)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卻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為我們人類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為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
第一節第二節作者專門討論主權的特征,他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最開始就將主權定義好,設定主權的權威性,不可動搖性,讓那些想利用主權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讓人們有信心相信主權可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擁有主權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個人,是愿意締結契約,借助共同體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民群眾,對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過于自私自利,如果太過于看重個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會兩敗俱傷。如何保護主權的權威性,需要合理的可執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來維護。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誰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為任何法律最終都是保護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惡法,就要確保立法者不是少數人,代表的應該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劇龍櫻,主人公鼓勵那些高考生的話語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強者,因為法律最終保護的是他們的利益,如果不想成為弱者,被統治,被剝削,那就努力做一個強著,成為法律的制定者,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詞是政府。
要論證一個事物,先要介紹他是什么,即給他下定義,講述他的概念。作者將政府定義為介于臣民與主權者之間使兩者相互溝通的中間體。他的產生,他的權力都源于主權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許其擁有自己的一定權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為某些個人的謀利工具,就是壞政府。接著,作者給政府做了分類,有這樣幾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類的思想受前人的影響。至于哪種類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給出定義,認為民主或是貴族就是,而是有種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據國家的大小,甚至是氣候要素來決定使用哪種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選擇民主制,而大國,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找不出錯誤,有點籠統,但所受批判自然會比直接下定義用哪種的會好,因為他考慮的因素較多,較為周全。畢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據時世需要調整對策。
總的結論是,一個好政府,考慮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數人的利益,而是廣大群眾的利益,建立服務型政府,方為正道。
最后一卷則是作者根據自己所閱讀的知識發表自己的看法,對國家的政治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契約讀后感(篇8)
是久聞大名卻沒在學生時代拜讀的書,而的確不是很好讀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過旺盛,合卷后還是不得不佩服社會契約的觀點,由此許多政體的建構有了理論的依托。
一是自由與自由的讓渡,“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社會契約是一種結合的形式,結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體的利益,但卻不剝奪個體的自由,個體讓渡了天然的自由換取在契約項下社會的自由。
而一旦社會契約被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并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這種選擇放棄而遵守服從契約的自由亦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即意味著以強力換取服從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眾意,并非個體利益純粹相加的總和,而是個體利益抵銷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約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權權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會超出公意的范疇,對所有人有約束力。三是,政府與主權者的關系,政府并非主權者,政府僅是主權者的代理人。
主權者體現公意,且應是凌駕于個體與政府團體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權者,除非以公意的名義,否則是無權號令人民的。
整理本書筆記時發現,以上諸多理念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已是如雷貫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與不幸。
契約讀后感(篇9)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
契約讀后感(篇10)
又一篇很狗屎的讀后感出爐了,中國是愚民政策,中國的公司也一樣,上根不正,下根歪得也實行愚員工政策。沒辦法,不寫罰錢,于是就將就寫了一下下。當然很多的時候也是站在公司的立場上,不敢太反動了,嘎嘎嘎!其實,書都沒看完,就在瞎扯啦!
順便捎帶一句,今天很不開心、很不開心、很不開心,就是很不開心。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規矩不成方圓。其實做人也一樣,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應該有自己的底線,有自己的原則。對于一個公司來說,也是一樣,也要有一套合法的適合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章制度能夠真正得到員工們的認可,這樣在后期才能被真正的執行。
看到契約倆字就會想起來,法國思想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本著作,還有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兩本著作,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重要的作用,也促進了國家的進步。其實一個好的社會或者國家,必須在一個好的制度的基礎上來架構和維持。對于一個公司,也一樣。
其實在中國,想到公司的制度或者契約,就會有一種排斥感和恐懼感。因為站在公司的立場,公司怕員工不能在其職,謀其政,所以希望通過制度來約束。而站在員工的立場,他們會覺得公司都是在為自己謀利益,制度就是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的,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
于是,對于員工來說,能在不違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想偷點小懶,覺得這樣的機會很難得。于是,對于公司來說,就會制定出更苛刻的制度來約束,進而也會導致員工的不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對啊,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如果我們可以自由到想殺人的時候殺人,想放火的話就放火,那樣的自由是你想要的嗎?
其實,性本善性本惡也不能完全這樣說。我就是覺得,有些人天生就有善良的傾向,有些人就有邪惡的傾向。而更大一部分,是后天習得的結果。所以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和社會環境起著重要的作用。
員工不想遵守制度,或者在不滿的情緒下遵守制度的話,那么他就不會盡最大的熱情和努力去把事情做到最好。而且,公司和員工之間就會形成一種惡性的循環。所以,契約應該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坦誠的基礎之上。讓員工真正解讀規章制度,并心甘情愿的去遵守。獎懲措施當然也要平衡,不可能只懲罰沒有獎勵,或者只有獎勵沒有懲罰,這樣的話要么工作沒動力,要么工作沒責任心和上進心。
其實,當一些規章制度不能被很好的執行的時候,就等同一張廢紙。而在中國,這樣的情況更是司空見慣。我們所謂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什么時候才可以非常體面的體現呢?只要有權有勢的人的一句話,所有的法律規章制度都可以全部的面目全非,甚至可以倒戈。
我總覺得,對于一個公司來說,能讓員工有一種歸屬感應該是比較成功的。把公司當作自己的家一樣去愛、去盡力、去盡責、去努力和奮斗。每次都會開開心心的來上班,心情舒暢、愉快,工作效率也會高。
那歸屬感的產生,公司需要站在員工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管仲曾說過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論語》中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我覺得,放到一個公司里也一樣的適用。
另外是溝通這一塊,溝通是相互的,一個巴掌拍不響。當甲方與乙方試圖溝通的時候,而乙方不配合,那溝通是沒辦法進行的,能進行也是不愉快的,溝通的結果也是不會讓人滿意的。事實上,這樣的溝通也是沒辦法進行下去的。
不管怎樣,能夠實現雙贏是最理想的結果。公司能得到發展壯大,員工兢兢業業并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和價值,這是何等歡喜的場面啊?
契約讀后感(篇11)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處不背負枷鎖”。這是本書開篇的名言,也是本書所有觀點的基礎。大部分的階級革命先驅者,都將“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作為核心思想,如美國獨立戰爭、英國光榮革命等,但唯有盧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其需要遵從的一個基本制度,這個制度他用“社會契約”來解釋,我認為,這正是《社會契約論》能夠高于其它論著,成為資產階級革命主要指導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呢,縱觀人類社會的發展史,階級分化和剝削壓迫可謂是形影相伴,始終不離。《社會契約論》創作并發表于1762年,當時法國正處于封建社會末期,在“君權神授”的政治理論下,社會有著嚴格的階級劃分,其中教士和貴族分屬第一、第二階級,他們的人數占了不到全國人口的5%,卻占有全國土地的35%,而且不負擔任何賦稅義務,國王路易十六正是他們政治上的總代表。而資產階級、廣大農民、工場工人、手工業者和其他下層貧民構成第三階級,他們雖然持有的生產力,占據著最多的人數,但無論在政治還是經濟上都是被剝削的對象。由于第一、第二階級并不代表先進生產力,僅僅是靠政治、軍事上的暴力維持統治,加之其揮霍無度,一度使法國陷入全國性的財政危機,為此國王路易十六曾召開過各階級參與的“三級會議”,當會議開始時,第一、第二階級的代表身著華服從大門而進,第三階級的代表卻只能身著布衣從邊門進入,會上統治階級要求第三階級的代表上繳更多的稅收,卻對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條件、政治地位等訴求避而不談。舊社會階級矛盾已經達到頂峰,催生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揭露、批判舊制度的腐敗現象,反對專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作之一。
沒有約束的自由,必將導致社會的混亂。我們不妨想象,當一個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響另一個人的自由時,必然會產生新的剝削和壓迫,這不但違背了平等的初衷,還將使社會關系進一步倒退。盧梭的一生可謂顛簸流離,中晚年更是慘遭迫害,這使得他在書中向往一種公平的契約關系,并且用社會制度來加以維護和保障。
因此,盧梭認為,人的自由是一種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約和權利來實現,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而契約和權利則通過社會實現,社會一詞在本書中指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聯合起來的集合。我們不妨試想原始社會,當時的人類可以說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說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決,與野獸并無太大區別。隨著個體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個人的力量無法與自然對抗,必定會產生聯合的訴求,然而,在集體當中,如果人人都只顧自己的自由,則必然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設計一個兼顧群體利益的約定,以放棄個人的天然自由為前提,實現群體中每個人的共同的自由,這個約定我理解為作者所提倡的社會契約,而這種自由應當可以稱之為社會自由。
社會契約的體現,應該是人人共同權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報,這在原文中也得到體現:“在一般意志的權威下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獻出來,在這一集體中,我們把每個加盟者都接受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我認為,實際上這與共產主義的理念不謀而合。盧梭認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為生存的阻力超過了人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轉而謀求社會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產力無法滿足生存需要,而共產主義的核心理念便是社會產品極大豐富,人民精神境界極大提高,社會公共機構非常發達,人與人的待遇差異和社會分工會完全消失,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現群體社會下物質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實現這種層次的社會契約,一是需要一個集合體來確保各類協約的落實,盧梭在書中稱之為主權者或政體;二是需要社會中的人具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能夠貫徹民主政治的理念。現在是全球互通時代,這里的“人”,既可以指個體,也可以指群體,也可以指國家。例如說,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權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國為首的個體,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國個體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實,違反了社會契約精神,而作為保障社會契約的集合體-聯合國組織,則淪落成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這也證明,當前資本主義國家所謂的民主社會只是一個笑談,實際上則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國家在不斷剝削壓迫第三世界國家,這與十八世紀的法國何其相似。
地球還不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與國之間形成了一個大的社會,早在立國之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提出了對外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對內則是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執政的執政方針,加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層次的社會契約,是我國在共產主義道路上不斷探索的偉大成果。
《社會契約論》作為十八世紀的作品,雖然全書不足10萬字,但卻是一本通篇閃耀著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啟蒙性的偉大著作。資產階級以它為指導思想進行了資產階級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階級局限性,并沒有能真正掌握貫徹它的精髓。該書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極具參考性,通過對它的學習,必將對本人今后的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
契約讀后感(篇12)
國家與子民
I
在制服民眾和管理社會之間
盧梭告訴我們
一群分散的人和一個有著共同意志的聯合體有何區別
前者讓人看到主子和奴隸的形象
后者讓人看到人民和領袖的形象
有的人作為君主,坐在廟堂之上長達半個世紀
也依舊只是一個人
他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分離
眼里也永遠只有個人利益
如果這個君主死了
那么他的帝國也會隨之分崩離析
人民不會記住他
只會反過來爭奪他的遺產
封建社會早已向歷史證明
它的荒誕性和不可延續性
因為它會繞過人民的許可,滋養濫權
有人民做主的政府就不是專制政府
放棄自由意味著放棄人的身份,放棄人權
甚至是放棄了人的責任
對于任何放棄一切的人來說,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我們和專制者簽訂了契約
契約規定一方享有絕對的權力,而另一方要無限地服從
一個人將自己變成奴隸
并不是贈送自己,像禮物一樣
而是出賣自己
至少是為了生存而出賣自己
但人民為何要出賣自己呢?
一個獨裁者遠不能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
因為,欺騙
在與我們簽訂契約之前
他會洗腦說他是神靈,他會庇護你
會把富裕和和平帶給你
但我們都忘了,獨裁者才不會和你分享私人物品呢
我們也忘了,自認為是神靈的人
必將毀于自大和狂妄
II
美好且合乎秩序的事物
之所以存在
是其本性使然,與人類的契約無關
一切公正皆來自于上帝
人性本惡的佐證之一就是
我們并非天生就美好且合乎秩序
所以我們給自己創造了政府和法律
這種有條件的普遍性公正
只能源于我們的理性
而且是相互作用的,任何人都逃不了
古人有句話就很好的概括了這一性質——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我們有時說,好人沒有好報
并不是上帝的錯
是我們賦予政府和法律行使職責的
那群人變壞了
當正直的人受害
而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
讓惡人法外逍遙
甚至包庇他們,讓惡人受益
那么,社會將不再有正直的人
國家也將走向衰敗
當全體人民對自己做出規定時
他考慮的僅僅是自身
但整體具有不可分割性
由人民共同做出的規定性文件
就是國家法律
法律將人民視為共同體,不能區別對待
因此,法律可以規定特權
可以將公民分為三六九等
可以確立一種王權政府或世襲制度
但它不能指名將特權賦予任何人
它產生不了國王,也不能指定王親國戚
我們再也不必問立法權屬于誰
因為它天然屬于人民
也不必問君主是否凌駕于法律之上
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一員
我們稱呼所有的法治國家為共和國
公共利益支配一切
而服從法律的人民同時也是法律的創造者
III
人民總是想要獲得利益
也總是上當受騙
全體人民的意志永遠都是正確的
擅于制蜜的政治家們慣常在voting的路上撒蜜
誰來給意志引路,讓過多甜蜜不至
讓它看清手表和地圖
用隱藏的遠憂來平衡顯在的近利
當整個國家都找不出來這樣一個人的時候
當真話的喪鐘再也來不及敲響的時候
當所謂先知大儒裝聾作啞的時候
國家的輝煌將一去不返
在羅馬、法蘭西和納粹最榮光的古老年代
專制的罪惡已經在其內部恣意生長
帝國瀕臨滅亡
最高首領緊拽主權和立法權不放
國家成了他的私家園林
主人在自家院子閑庭信步,予取予求
他告訴奴才們我的意志就是普遍意志
IV
阿基米德安靜地坐在河岸,不費吹灰之力就將一條漂浮在海上的大船拉動
英明神武的漢武帝高坐廟堂,面對如畫江山,不動聲色地推動著它運轉
看《漢書》《荷馬史詩》的年紀,我羨慕這樣氣吞山河的英雄氣概
由文青頹變成油膩大叔以后,才開始明白
國家和宗教,一切的一切,都能按照英雄的意志朝同一個目標行進固然壯觀
但這個目標絕對不會是公共福祉的長期目標
英雄本身的力量不斷地調轉槍頭回過頭來傷害這個國家
這股力量來自于內心深處的吶喊,欲望和炫耀像迎著烈風的旌旗,勃勃生長
楊玉環、溫莎城堡、煙柳巷、八旗鐵騎只不過是聲音幻化出來的實體
等待你美人銷了骨,彎刀生了銹,子民被外族欺凌
達到獨裁的最好方法是贏得臣民的喜愛
李世民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他明白人民愛戴的力量是最大的,但也是最不穩定的、有條件的
英雄們永遠不會就此滿足
最好的國家英雄也想能夠隨心所欲地變壞
但又不影響他們做國家的主人
英雄困于龍椅
他和人民之間的距離太遠了
他需要王公大臣來填補這之間的縫隙
佞臣忠將每天早朝打卡上班
官路如何,各憑演技
V
以前最杰出的中國人都生活在農村
這種偏好源于帝王將子民的自由與農作和軍事結合在一起
閑時農作,戰時出丁
如今城里的精英摩肩接踵
昂貴的方格子里已裝不下他們的大腦
據說一塊石頭若從北京城里的高樓砸下
死傷的十人里,有七個是研究生,兩個是博士生,還有一個是教授
城市之所以偉大,除了方格子壘成的大廈,還有這里的人
精英讓城市變得有魅力,他們是新中國的脊梁
喝咖啡的城里人開始瞧不起田野勞作的村民
一個農民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不過是不受歡迎的鄉巴佬
城里人說,這兒不是你該來的地方
農民開始不再熱愛土地,他們背井離鄉,去城里伺候主子
農民的孩子也不再繼承土地
他們拼命讀書,發誓要考上大學,受全村人尊敬
VI
我們建立了法律
我們又都在法律面前撒謊
文章來源://m.wz2.com.cn/duhougan/9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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