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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發表時間:2023-03-23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1500字精選12篇。

您是不是也想讓自己的讀后感出類拔萃呢?在讀了作品,其中的一些細節描寫讓人值得反思。寫讀后感時不應該面面俱到,而應該挑選一個重點感悟來寫。為了讓你在使用時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讀書筆記吧整理的“讀后感社會契約論”,僅供參考,我們來看看吧!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1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C·E·Vaughan)本的注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閱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閱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里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后并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后就給出了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于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么退而求其次應該盡可能繁殖派系數量并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里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里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里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杠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后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于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里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么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說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于“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于這其中的內容。我并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2

天賦人權的精神,博極古今的徹悟。

在啟蒙運動和歐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將掀起的時代大背景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表達了尋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憲的革命思想,并設想了公共意志的優越之上和規范理想的契約社會。

我們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應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惡、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會的穩定正常運作,從而最大化地維護社會成員既得利益。這一點我是和政法名士盧梭不謀而合的,但《社會契約論》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針砭。

首先,我認為盧梭的自由觀念存在漏洞,其針對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體的看法多立足于歐洲古典政治觀、哲學觀、法學觀,其大篇幅以羅馬歷史為典例探究行政體系的局限性比較強,不適合歐美先進文明以外的國家及社會。且盧梭對人民和行政官僚體系的數學聯系有時自相矛盾,當然也或許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譯的工作沒做好,一些數量、比例的通俗解釋在我看來難以自洽。

再則,盧梭對立法原則和權力制衡的部分論證缺乏系統性、嚴謹性。盧梭致力于從古羅馬、古希臘政治社會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雛形中總結可取之處,并逐個分析國家間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質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適合之的不同建制規則。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條件先設和思想辯證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對大國軟弱、財富意義等闡述足以見得其思維之缺陷。或者說,這種借用古典法治意義考量現代文明的角度復合了法國大革命具體要求,但放之現代部分內容稍顯迂腐過時、甚至違和。

最后,盧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與洞察力一度與其追求的觀念相悖,同時提出一些近似烏托邦的幻想乃至集體色彩濃郁、甚至共產風格突出的左翼立場,和其服務公民人性價值、捍衛資產階級權益的價值理念沖突而不相輔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關于自由與平等孰為基礎、孰為發展的判斷與公約和人性的關系大相徑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盡管流弊無數,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仍然堪稱法學經典,是西方現代立法原則的源泉和古典歐洲法治文化的集合總結,作文近乎完美地構想了符合當代公民和新興工業文明的制度體系,綜述了資本主義應套用的主權價值和立法主張,發揚了啟蒙運動的人文主義勇氣,對“人性是什么”“歷史是什么”等劃分政治思想派別的基本問題作出矚目回答,其價值深深影響了后世,盧梭堪稱現代法學史的翹楚先驅。

無論如何,瑕不掩瑜,《社會契約論》是當之無愧的神作。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家、政府的本質與角色及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盧梭《社會契約論》經典之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對18世紀以后的各國政治,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具有重大影響,其《人權宣言》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美國的獨立戰爭同樣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其《獨立宣言》及其憲法的某些詞句,甚至是直接英譯自《社會契約論》的文本,更不必說其他國家。第二,對后世人物的影響,如法國大革命的主要領導人羅伯斯庇爾就直接引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來說明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康德、黑格爾、馬克思、杰佛遜、羅爾斯等政治思想家無不受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影響。

綜上,值得一看,但耗時間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潛心攻讀。我后悔讀《社會契約論》閱讀時間跨度過大,當集尋離散時間以閱讀時,常常浮躁走神。寫昂我以后有機會再讀。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3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盧梭既不是國君也不是立法者,他為何要著書探尋政府行為?用他的觀點解釋就是,他是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和主權者,無論他的聲音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對公共事務投票的權利,也足以使他有義務詳細研究這方面的問題。盧梭的實際行為表明,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國家內,每一個公民都有關心政治的權利和義務。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

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貴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讀后感.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在盧梭看來,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優點是它有活力,因為權力的集中,但缺點就是他的延續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總是要推翻上一任的,盧梭看來,一個好政府的標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4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卻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為我們人類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為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

第一節第二節作者專門討論主權的特征,他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最開始就將主權定義好,設定主權的權威性,不可動搖性,讓那些想利用主權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讓人們有信心相信主權可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擁有主權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個人,是愿意締結契約,借助共同體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民群眾,對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過于自私自利,如果太過于看重個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會兩敗俱傷。如何保護主權的權威性,需要合理的可執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來維護。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誰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為任何法律最終都是保護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惡法,就要確保立法者不是少數人,代表的應該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劇龍櫻,主人公鼓勵那些高考生的話語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強者,因為法律最終保護的是他們的利益,如果不想成為弱者,被統治,被剝削,那就努力做一個強著,成為法律的制定者,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詞是政府。

要論證一個事物,先要介紹他是什么,即給他下定義,講述他的概念。作者將政府定義為介于臣民與主權者之間使兩者相互溝通的中間體。他的產生,他的權力都源于主權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許其擁有自己的一定權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為某些個人的謀利工具,就是壞政府。接著,作者給政府做了分類,有這樣幾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類的思想受前人的影響。至于哪種類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給出定義,認為民主或是貴族就是,而是有種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據國家的大小,甚至是氣候要素來決定使用哪種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選擇民主制,而大國,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找不出錯誤,有點籠統,但所受批判自然會比直接下定義用哪種的會好,因為他考慮的因素較多,較為周全。畢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據時世需要調整對策。

總的結論是,一個好政府,考慮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數人的利益,而是廣大群眾的利益,建立服務型政府,方為正道。

最后一卷則是作者根據自己所閱讀的知識發表自己的看法,對國家的政治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5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6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其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為資產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盧梭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美國等國家憲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對推動我國新民主義革命也產生深遠的意義。

一、作者盧梭簡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喪,從小失去家人的關愛。沒有受過傳統、正規的教育,六歲的時候就閱讀許多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學、小說,開發了心靈的沃土,獲得豐富知識。十六歲那年遇上德.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后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新愛洛漪絲》、《社會契約論》、《愛彌兒》、《山中書簡》和死后出版《懺悔錄》。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但盧梭這些論著對近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會,推動歷史進步。

二、本人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對各章節的主要內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討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民被強力迫服從時,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強力,從而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神圣的基礎權利,是通過人們的約定而建立。第二章論原始社會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系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別。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并指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產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第四章論奴隸制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盧梭指出,專制主義無法進步,它與治理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公共意愿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第六章論社會公約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一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作,達成一種契約。

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體。當其是被動時,叫做國家;當其主動時,叫做主權者;結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第七章論主權者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眾與個人之間的規約,對于個人,他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對于主權者,他是國家的一個成員。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考慮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第八章論社會狀態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國家狀態下,會發生變化,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論所有權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第二卷本卷討論立法(漢伏本)第一章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讓。主權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讓,但意志卻不可以轉移。個別意志與公意不可能一致的,個別意志偏于私,公意傾向于平等;如果個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體就解散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盧梭指出,公意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構成法律。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7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8

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社會契約論》讀后感2000字!

盧梭在兩個多世紀之前的這本著作也許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不是亞當·斯密的資本主義當然更不會是被中國特色化了的社會主義。

它甚至簡單到只有寥寥100多頁的篇幅,論述的也無非是以下幾個核心概念:公民、主權者、執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這五點,便構成了任何一個人類社會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社會沒有形成之前他們擁有自然賦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財富——那是一種不受任何約束的自由,他們可以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然而當社會形成的時候,便是每一個自然人自愿的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并且愿意繼續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了異鄉人,成為了敵人。

主權者,不是指某一個掌握權力的個體,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體,是公意。主權者是不能被選舉或者賦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個人任命的,主權者從來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為主權者這樣的身份和存在,決定了主權者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行動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統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為讓一個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謬的。于是在主權者和公民當中需要一個紐帶,通過它來實現對公民和社會的治理和維護,也正因此才誕生了政治活動。這個紐帶,便是執政者,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并且是代為執行的,主權者可以在任何時候更換或者廢棄一個它認為不合適或者壞的政府。政府有三種存在形式: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個公民都是實際的行政官員,都擔負著社會管理的使命和職責,這樣的體制除了在個別極小的國家里是不會真正存在的。貴族制則是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無比的智慧或具有眾多的財富的被認為能力超群的人們往往被選舉成為這樣一批與眾不同的官員,這種體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國(如古羅馬、斯巴達人)以及現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國家中存在。

最為常見的,則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個人,我們一般稱之為國王或者君主的這個人是唯一的真正執政者,所有的社會治理都只有這一雙手來決定和執行。而由于我們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兩種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身為政府的個人意志如果與主權者的意志互相沖突(我們知道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們的特權去傾向于實現個人的意志而違背公意,這樣一來腐敗就開始滋生,最惡劣的情況便是政府開始試圖篡奪屬于主權者的權力。于是就需要法律來規范政府的活動。

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范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政府在代主權者行使權力的過程當中如何控制和監督,如何確保政府能夠真正的按照主權者的意圖去治理國家和社會,于是只能根據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認可的法律。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么他就還是在為民眾服務,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于是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的政府試圖自己制定法律,以便為他們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誰來制定便是最為關鍵的問題。

誰有資格充當立法者?這可能是最困擾人們的問題。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執行和維護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來制定,那么政府的權力將無法控制和約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權者。因為主權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卻必須是反映全體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難度不僅在于它必須絕對的公正和客觀,更在于它必須富有足夠的遠見和智慧。因為很多利益在當下是難以被體現和發覺的,而法律卻必須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長遠的眼光去為了民眾長久的利益而著想。因此,立法者從來都只能是社會中那些具備最高貴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偉人來擔當。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沒有任何一種辦法可以被證明為正確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來賦予其正當合法性。

這就是一個社會和國家構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務無不是在這五個核心元素構建的骨架上開始圍繞其而豐滿和填充起來。

遺憾的是,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后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9

什么是社會契約?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愿的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作。”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

由此可見,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而社會契約的精神則是自由和平等。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10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里,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說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么優秀、三好、干部,這些班級內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里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么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么優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么優秀來著。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于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后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著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里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饑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當著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說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說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么的,以車費還是以什么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說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后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于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說遠了,不過直到現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于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根據老盧的觀點,是民主還是專制真的一目了然。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11

讓·雅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態"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生.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表于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對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權,這種行政權隸屬于作為主權之行為的立法權.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并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這一前提下,盧梭分別論述了投票、選舉、羅馬人民大會、保民官制、獨裁制、監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后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后,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下實現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后對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于人類而言,自然的權利是固有的本質,因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后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但從深層次講,他又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把自由本身的內涵加以轉變,將其提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不同于那種無拘無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但是,依照社會契約而形成的共同體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導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會狀態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獲得財產和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以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同時自然狀態下存在各種弊端,人們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擺脫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者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而并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想從根本上說明人民如何成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確保人民自由平等的關系上,徹底的人民主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擺脫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著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不是奉獻給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而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對于如今我國的實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論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構建"中,他的主張是"行政長官的人數越多,則政府也就越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再者,他認為"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里,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這是他們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來說,似乎還可以.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再如,他說,"民主只適用于小國,貴族政府適于中等國家,君王政府則適于宜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說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用什么樣的政體應該根據本國的國情和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像美國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由于英國歷史上就屬于比較民主的國家,而起移民也大都來自歐洲,因此美國雖然國土遼闊、人口眾多,但是還是可以實行民主制啊.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

讀后感社會契約論 篇12

可以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社會契約論》一書的重要的線索之一。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二章“論原始社會”中說:“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在第一卷·第四章“論奴隸制”中講到:“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自由,甚至就是放棄了自己的義務。”在第二卷·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中說:“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適用。”為了確保國家政治的公平性,盧梭主張以投票和選舉兩者并用的方式來進行法律的頒布和官員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全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樣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轉讓的,它們是社會契約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那么社會契約要么是不復存在,要么就是被強力所建立起來的獨裁所控制,這樣的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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