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
發表時間:2026-02-09寧夏回族自治區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推薦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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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的市容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經費。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嚴格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并做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市容環境衛生教育,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第六條 鼓勵、支持設計、生產、建設、安裝等部門從事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并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毀壞、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每年九月的最后一周為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活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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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旅游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經營許可證或者執業資格證而不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經營許可證或者執業資格證的;
(三)向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四)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規定時限受理、處理旅游投訴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變更經依法批準的各類旅游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投資者擅自變更經依法批準的各類旅游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旅游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開發建設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旅游經營者有下列一至十二項行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十三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一)旅行社故意不與旅游者、旅游團簽訂書面合同的;
(二)不書面告知旅游者相關投訴舉報方式、舉報電話及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的;
(三)不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影響環境衛生的;
(四)不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的;
(五)不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的;
(六)發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發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時報告的;
(八)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租用不具備旅游客運資質的單位的車輛的;
(十)租用的車輛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
(十一)聘用不具備旅游客車駕駛資質的人員駕駛客運汽車的;
(十二)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或者游覽項目不設立警示標志的;
(十三)不與導游等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十四)不支付導游等人員工資報酬的;
(十五)向導游等人員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的。
第四十八條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旅游執業資格證的,由旅游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旅游業務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而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旅游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建設配套服務設施,或者配套服務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旅游景區進行開放營業的,由旅游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擅自在旅游景區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游覽,或者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第五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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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0日,中國共產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次代表大會在寧夏人民會堂勝利召開。我懷著無比激動心情,觀看了黨代會開幕式,此次大會,是在我區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踏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主題鮮明、思路明確、舉措務實,字字凝聚著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智慧,句句彰顯著求真務實、趕超跨越的決心和意志,處處體現著牢記初心使命、奮發圖強、銳意進取的責任和擔當。
作為一名基層黨組織書記,我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學習貫徹自治區黨代會精神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與學習XXX視察寧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起來領會消化,全面理解把握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結合當前各項重點工作,全力推動自治區黨代會精神走深走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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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中衛城北建在接連城墻的高臺上的雄偉古建筑——高廟,格外引人注目。高廟,始建于明永樂年間,稱“新廟”。
清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20___年)秋,因地震坍塌重建,后經道光二年、咸豐三年、光緒八年續建,改稱“玉皇閣”。民國初年增建后,改稱“高廟”,建筑面積達2510平方米,是一處造型完整、氣魄壯美的古建筑群。
高廟坐北朝南。前院為保安寺,進入山門,耀眼的單檐歇山頂大雄寶殿正面屹立;兩側廂房、地藏宮、三霄宮和3座配殿各具特色。保安寺后就是高廟主體建筑。沿24級青磚鋪砌的臺階而上,高廟磚雕牌坊聳立眼前。牌坊立的一幅對聯十分有趣。上聯是:儒釋道之度我度他皆從這里;下聯是:天地人之自造自化盡在此間;橫批是:無上法橋。過南天門,達中樓。中樓靈巧別致,六角三重檐四面坡頂分三層疊合。途中兩側有東西天池和磚砌天池,分別有飛橋同南天門相連,渾然一體。中樓上層塑的太白金星像,肅穆尊嚴;中層塑的觀音像,寧靜慈善;下層繪的二十八宿,各展風采。最后,是分上中下三層而設的五岳玉皇、圣母寶殿。下層正面是五岳廟,東有三宮殿,西有祖師殿;中層正中塑有玉皇像,后樓為大成殿,祀孔子;上層正面為瑤池宮,東西兩側為三教宮。三殿底層東西兩側的文武樓別是一番景色:文樓塑文昌,身騎四不象怪獸;武樓塑關公,騎赤兔追風馬。文武樓下層的龍王宮,塑四海龍王,神態各異,功力超群,令人敬慕。磚牌坊下面的地獄宮,繪滿了各種怪像,或青面紅發,或鋸齒獠牙,或面目猙獰,或神態從容……整個繪畫想象豐富,結構嚴謹,色彩鮮艷,筆法細膩,顯示了民間藝人不同凡響的高超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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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隆重召開,為我區順利開展新時代公安工作提出了根本要求,為履行新時代公安機關使命任務提供了行動指南。我們將始終堅持以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XXX視察寧夏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迅速掀起學習貫徹自治區十三次黨代會精神熱潮,深入踐行“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總要求,堅定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鑄牢忠誠警魂,聚焦公安主責主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社會安定,為建設美麗新寧夏保駕護航,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貢獻公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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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前款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的區域。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但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是:
(一)街道、廣場、人行過街橋,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湖泊,流經城市的渠、溝及其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街巷、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街巷、住宅小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綠化帶,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市場開辦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產權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未確定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雜草,無渣土、積雪;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規定的責任,并應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路面、路牙、通訊、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 臨街建筑物,應當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吊掛、晾曬物品。
鼓勵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保證鄰居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三條 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保持外形整潔、美觀,并將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設施的規格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潔、美觀。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自治區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公共場所設施的標志、招牌、戶外廣告牌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形美觀整潔,設置保證安全。
第二十五條 進入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利用公交車等機動車輛進行廣告宣傳的,應當保持廣告畫面和字跡整潔完好,語言文字規范;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區內合理劃分可以設攤經營和從事汽車修理、清洗活動的區域,并應當現場明示。
禁止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從事設攤經營和汽車修理、清洗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亂涂寫、刻畫。
零星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張貼在公共張貼欄中。禁止隨意張貼零星宣傳品。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單位證明。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宣傳的內容、懸掛地點、懸掛期限并加蓋單位印章。
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及時書面作出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條規定的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保持外形整潔、美觀,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內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及時清運渣土,保持整潔;
(三)出入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不低于1.8米;
(六)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做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和垃圾容器。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Dsbj1.cOm
(二)在公共場所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口香糖、飲料瓶、廢舊電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區焚燒垃圾、枯枝樹葉和冥紙或者拋撒冥紙;
(四)亂倒垃圾、污水、渣土、糞便等污物;
(五)占道從事露天燒烤、餐飲等經營活動;
(六)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七)在街道兩側從事經營性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
(八)影響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
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或者作業單位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花草或者花卉等產生的枝葉、泥土應當及時清除。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作業產生的污物,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運,并負責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第三十二條 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車輛,運輸人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防止所運輸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揚散。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居民生活和市容環境衛生。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飯店(館)、公園、公共綠地、醫院、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三)寵物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具體管理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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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提出要咬定目標、堅定信心、迎難而上,支持石嘴山建設產業轉型示范市,打造現代產業基地,深入實施現代服務業擴容計劃。我們商貿流通企業要統籌線上線下兩個市場,不斷增強商業聚集區活力,繁榮商貿服務業消費環境,促進我市生活服務業向高品質、多樣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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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應當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嚴格、文明。
第四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應當遵守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管理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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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中一組組亮麗數據、一個個驕人成績,讓人深受鼓舞、倍感振奮;報告描繪了未來五年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的美好藍圖,鼓舞人心、催人奮進。作為一名基層年輕干部,生逢其時更當奮斗其時,我將始終牢記XXX“做有理想、有擔當、能吃苦、肯奮斗的新時代好青年”的殷殷寄語,充分發揚“紅軍不怕遠征難”的長征精神,“不到長城非好漢”的奮斗精神,“幸福是奮斗出來”的實干精神,踔厲奮發、篤行不怠,在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使命任務中,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的美麗新寧夏壯麗篇章中詮釋青年擔當,展現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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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會上梁言順書記所作的工作報告圍繞中心大局、順應人民期盼,全面總結了過去五年的歷史性成就,明確了今后五年工作的總體要求、奮斗目標和重點任務,站位高遠、催人奮進。在下步工作中,我將帶頭學習、宣傳、貫徹好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對標先行區建設目標,錨定靈武市“1535”生態經濟體系和我鄉“精品農業觀光小鎮”發展定位,持續做優做強三大特色產業,加快推動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沿著XXX指引的方向,團結帶領全鄉群眾走好鄉村振興趕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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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預防接種監督管理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預防接種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預防接種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四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兒童入托、入園、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托幼機構、學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占、挪用、擠占預防接種工作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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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人工作實際情況,今后五年工作的總體思路是:
1、團結帶領每位青監崗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響應并參加集團公司、分公司各類安全活動、零點查崗行動等,嚴查班中違章行為及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確保員工安全上崗。
2、積極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嚴格履行崗員義務,正確行使崗員權利。服從上級領導的安排,以安全生產為中心,不斷開展參與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爭創青年文明號,爭當青年崗位技術能手,充分發揮團青組織的生力軍和突擊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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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從事旅游經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并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從其規定。
在旅游景區內從事漂流、攀巖、飛行、探險、蹦極等特殊項目的旅游經營活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
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交通、餐飲等旅游中介服務的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選擇有經營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
第二十二條對旅游景區、旅游飯店、旅游餐館、旅游廁所、旅游車(船)和旅游服務,實行標準化等級評定管理和定期復核管理;達到相應標準并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其經營者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提供服務。
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旅游活動中的自費項目應當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選擇。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與旅行社特別約定。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應當制訂與旅游組團、接團合同相符的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并按照計劃提供服務。
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發放旅游團隊運行計劃表、旅游服務質量評議表,并書面告知旅游者相關投訴舉報方式、舉報電話及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接待旅游團隊,應當對旅游者進行民族宗教、公共衛生、文物保護、環境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知識的宣傳。
第二十六條旅游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旅游接待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無障礙設施等配套服務設施。
未建設前款規定的配套服務設施,或者配套服務設施未經旅游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旅游景區不得開放營業。
第二十七條旅游景區內攤點的設置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游覽;不得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公共衛生管理規定,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保證完好有效,保持旅游景區環境清潔衛生。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九條旅游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時,其經營者應當聽取有管理權限的旅游管理部門和群眾代表、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經批準提高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在執行前90日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景區門票價格。
第三十條導游人員應當在旅行社從業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注冊,從事導游活動應當由旅行社委派并持旅行社派團單,佩戴導游證。
導游人員應當取得導游資格證,禁止無導游證的人員從事導游活動。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與導游、領隊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報酬;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人員的,應當與該導游所在導游服務公司簽訂書面聘用合同,并承擔聘用期間該導游人員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聘用合同應當載明服務的團隊名稱、行程安排、聘用期限和服務報酬等內容。
旅行社不得向導游、領隊人員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等。
第三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一)給予導游或者旅游客運汽車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回扣;
(二)開設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三)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提供服務;
(四)制作虛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五)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損害民族尊嚴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
(六)因相互之間的經濟糾紛或者其他糾紛而終止旅游活動或者滯留旅游者;
(七)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八)向旅游經營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九)歧視、刁難、侮辱、謾罵旅游者;
(十)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十一)炒賣客房和旅游運輸票證;
(十二)其他違法經營的行為和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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