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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發表時間:2025-02-15

民事再審申請書(合集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XXXXX;聯系電話: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男,出生于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xxx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住所地:xx縣x鎮,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xx,xx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3月23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楊__,男,19__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__。

申請人楊__對北京市____區人民法院(20__)__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__及被告楊__訴至北京市__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__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__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__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__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__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__(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__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__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__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__)__民初字第19__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__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__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__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XX:〔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X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XXX

(簽名、捺印、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__

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

委托代理人:__

申請人_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__市__區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民和字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中民終字第__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__市__區人民法院__民和字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民終字第__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__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____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______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__電話:______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__年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______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______省人民法法院(___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第______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______款______元及______款利息______元;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XXX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XX號住房一套,歸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權。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于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后,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么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制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劉XX

20XX年7月27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但事實上,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一審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區好XX旅社,農民,電話:18XXXXXX106。

申請人(一審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區XX小區對面,居民。

申請人(一審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區崆XX路2號XX家屬院,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區四十里鋪鎮XX村。

負責人:李XX,該XX行長。

再審申請人司XX與被申請人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文XX為本案的名義借款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簽訂當天借款到賬,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申請人文XX在被申請人處借款30萬元,虎XX、司XX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其中文XX使用15萬元,虎XX、司XX使用15萬元。借款由焦XX實際占有,申請人司XX未在協議上簽字,因對方索要好處費亦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同時司XX承擔保證責任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焦XX、唐X對該筆名義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申請人文XX向被申請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這通過焦XX、唐X與三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名義借款人并未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時,遺漏本案應當參與訴訟的兩共同被告,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請人與名義借款人文XX及兩擔保人虎XX、司XX簽訂協議時,文XX的妻子張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被申請人在起訴時遺漏兩共同被告,無形中擴大了本案三申請人的償還責任,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須清償時得以減輕各方的償還責任。

三、焦XX、李XX從違法行為中不當獲利,同時焦XX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理應由兩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簽訂合同當日,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借款由焦XX、李XX實際控制,申請人司XX并未實際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應由焦XX、李XX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四、李XX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理應由其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李XX作為該行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冒名貸款,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情節嚴重,發放貸款時,可能存在相關職務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三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幼兒教師教育網 WWw.g589.com]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6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2

申訴人:鄭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之父),男,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___省_________縣人,系_________省_________縣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對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___省__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相撞的`后果。對此,郭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態度不好,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因鄭___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回來后,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______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______有自首情節,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具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劉__,男,19__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縣__鎮__村__組。

被申請人:周__,男,19__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鎮__大街__號附__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年3月11日

劉__向周__年__月__日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__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__,____年3月11日。”

(二)__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__(周__之妻)出庭證實:_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__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_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__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__占50%,投資30萬元?劉__,____年9月12日。”

(四)__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__、尹__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__于_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__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__在明知劉__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__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__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__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_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__、趙__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__、劉__以及尹__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4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為:“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3、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起訴狀、上訴狀復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復、累贅,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后,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為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可以先撇開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為,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河私枉法行為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無論什么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弓傭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并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定為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什么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名稱)件;

(2)書證(名稱)件;

(3)有證人的,要列出證人的姓名和住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XXXXX;聯系電話: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男,出生于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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