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集合15篇)_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發表時間:2024-11-14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集合15篇)。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地址、經營范圍,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原為:“公司住所:_________”。
現修改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鋼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______貿易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三)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四)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五)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后,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六)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七)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委托書三
xx工商分局:
因本單位業務需要,特派同志,身份證 前往貴單位查詢檔案。
查詢內容如下:
1、
2、
3、
4、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稱)
拓展:
公司章程的意義
自去年新《公司法》開始實施,公司注冊流程簡化以來,無數投資者注冊成立了新公司,但是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在注冊公司之時,往往從省時省力的角度,選擇中介機構或是個人代辦公司注冊流程。而卻在中介者打印好工商局要求的材料后,看都不看便直接簽字,殊不知這個行為具有多大的法律風險。當然,許多投資者認為,那些枯燥的條文看也不懂,看了也沒用,就是給工商局備案用的而已,自己永遠都用不到。這些嚴重缺乏對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認識的意識形態,忽視了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原則,僅僅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基礎上選擇填空,而造就了無數的`“白癡章程”。有的公司甚至將公司章程視為可有可無的擺設,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閣,像檔案一樣收藏起來,不僅無法發揮章程的作用,甚至對很多違反章程的公司行為都全然不知。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公司有兩名股東分別持股80%及20%,注冊公司之時直接使用了工商局的范本章程。后來公司在大股東的主持下經營得有聲有色,而小股東除最初的投資外,并未參與公司經營。大股東便在連續分紅幾年后漸漸產生了不滿。于是,便在律師的建議下,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從而稀釋了小股東的股份,最后小股東只剩下5%的股權。對此,小股東非常氣憤,認為大股東未經自己同意便擅自增加注冊資本,這是違法行為。但是,事實上,大股東的行為并未違法,更沒有違反公司章程,因為工商局的范本章程中,增資的股東會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很顯然,持有公司80%股份的大股東獨立作出這項決議是沒有問題的,小股東也只能認栽。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美國,公司章程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組織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或Charter)和公司章程細則(Bylaws)。其中,公司章程細則被稱為公司的內部(InternalConstitution),也是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之間的合同。
作為公司的“憲法”。公司章程肩負著調整公司組織及活動的職責。因此,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考慮周全,力求內容詳盡、用語準確而無歧義;將《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使章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應該簡單地抄錄《公司法》條文,應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股東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的效用。
可見,國外的大公司動輒上百頁的公司章程不是沒有道理的,公司章程細則中的每一個條文都不可忽視。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規定,違反章程的行為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另外,根據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的規定,董事違反章程運作則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因此要充分重視章程,章程對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并不是一紙空文。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八)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九)
一、 總則
為了配合醫療制度改革,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門診部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門診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門診部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門診部是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衛生部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民營門診部,具有醫療機構法人資格。
2、門診部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門診部的債務承擔責任,執行財政部、衛生部頒布的《門診部管理制度》和門診部財務制度。
3、門診部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門診部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門診部從事醫療活動,執行醫藥衛生物價收費政策。必須遵守醫療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的領導和監督,定期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門診部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1、門診部名稱:武漢市硚口區永利綜合門診部部
2、門診部地址:武漢市硚口區長豐鄉永利村下鐵路大廠6號
3、組織機構:董事會→董事長→門診部主任→監事
三、門診部注冊資金和經營范圍
1、門診部的注冊資金為:30萬元。
2、注冊資金如有虛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3、經營范圍:主要為門(急)診、家庭病床等,其它詳見執業許可證。
四、股東組成
自然人:王 進(以下簡稱甲方)
自然人:王小杰(以下簡稱乙方)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門診部董事、監事的權利。
(2)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3)對門診部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4)有權查閱門診部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門診部財務會計報告,對門診部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5)門診部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6)門診部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7)門診部侵犯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2、股東的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2)以所認繳的出資額對門診部承擔責任。
(3)門診部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門診部章程,保守門診部秘密。
(5)支持門診部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門診部業務發展。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
1、門診部注冊資本為30萬元。
2、股東出資額比例如下:
3、股東以貨幣、實物出資。
4、各股東應當于門診部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6、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七、股東會
1、門診部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門診部的最高權利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門診部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門診部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對門診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8)對發生門診部債券做出決議;
(9)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0)對門診部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門診部章程。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門診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組織形式以及修改門診部章程,必須經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4、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門診部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6、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門診部章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可有效。
8、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八、董事會
1、門診部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兩人,出資方(自然人)兩人,董事長一人。
2、董事長為門診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4、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免除其職務。
5、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門診部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門診部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6)擬定門診部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7)決定門診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解聘門診部主任,根據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門診部副主任、財務負責人及其它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門診部基本管理制度。
6、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做出決議,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可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九、經營管理機構
1、門診部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根據門診部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門診部經營管理機構主任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主任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門診部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門診部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門診部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門診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門診部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門診部副主任、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門診部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2、董事、主任不得將門診部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主任不得以門診部資產為本門診部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董事、主任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門診部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門診部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時,所得收入應當歸門診部所有。
董事、主任除門診部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門診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主任執行門診部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門診部章程的規定,給門診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董事和主任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任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十、監事
1、門診部設監事一人,任期五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門診部財務;
(2)對董事、主任執行門診部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門診部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主任的行為損害門診部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十一、財務、會計
1、門診部應當依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2、門診部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門診部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4、對門診部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二、解散和清算
1、門診部的合并和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3、門診部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4、清算組成立后,門診部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門診部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5、清算后門診部財產能夠清償門診部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而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6、清算結束后,門診部應向依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十三、附則
1、本章程的解釋權歸門診部股東會。
2、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并于門診部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3、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股東簽名(或蓋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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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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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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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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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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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的寫作規范
(一)普通的`介紹信。用公文紙書寫:
1. 在公文紙正中的地方寫“介紹信”三個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 聯系單位或個人的稱呼。
3. 被介紹人的姓名、身份、人數(派出人數較多,可寫成“×××等×人”)。
4. 接洽事項和向接洽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寫上“請接洽”、“請予協助”、“此致敬禮”等語。
5. 本單位名稱和寫信日期,加蓋公章。
(二)帶存根的印刷的介紹信。有規定格式,使用只須填上有關內容。
1. 存根部分簡填,以便日后查考。
2. 介紹信部分要填寫的詳細些。
3. 派人聯系辦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員的政治面貌、職務。
4. 重要的介紹信要經領導過目或在存根上簽字,有的還要限制有效期。
5. 除介紹信部分需加蓋公章外,存根與介紹信的虛線正中亦要加蓋公章
打印公司章程介紹信 (十五)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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