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借款合同(收藏15篇)_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發表時間:2024-09-18公司內部借款合同(收藏15篇)。
[1]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的不景氣和全球經濟衰退的影響,許多公司為了應對危機采取了停薪留職制度,這種制度既符合企業自身的利益,也是對員工權益的一種保護。且現代社會注重穩定社會秩序,整個社會的發展也需要企業的發展,因此制定停薪留職合同也是一項必要的措施。
停薪留職制度是指在公司出現經濟危機時,公司可以與員工達成協議,讓員工在一定時期內暫時不領取工資,但是仍能保留工作崗位的制度。與此同時,公司也會維護員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員工爭取福利待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這樣,公司可以借此時機,決定是否解雇員工,同時節省開支,調整公司的經營戰略,以應對市場的變化。
雖然停薪留職合同對公司和員工都有好處,但這只是一種短期解決方案,具有臨時性質,這就要求通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保障員工權益,在維護整個企業的利益的同時,使員工感受到公司的溫暖和尊重。
首先,公司應當采取措施,為停薪留職員工提供必要的補貼。例如,免費提供午餐、為員工提供生活物資等。通過這些舉措,員工不僅可以得到生活上的幫助,也感受到公司對他們的關注和關懷。
其次,應加強員工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置率。為了防止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出現過度想象,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員工的職業技能,使員工有更好的機會獲得更高的薪資待遇。當經濟狀況好轉時,員工可以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發展需要,使整個企業發展得更加順利。
最后,應加大對員工保障的監督力度。一旦停薪留職員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積極維權。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對維護整個企業的形象也是具有積極的作用的。
綜上所述,停薪留職制度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上,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然而,這一制度的實行也應該保證員工的權益,這對公司維護良好社會形象和推進社會和諧大局是有重要意義的。對于公司而言,在停薪留職合同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更應該維護員工的權益,促進公司與員工的和諧共贏關系。
[2]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公司內部物品采購合同(通用3篇)甲、乙方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甲方作為乙方的客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物料包含以下產品(在本協議中統一簡稱為物料):3.乙方承諾各批次提供的物料在工藝流程及其質量控制、物料檢驗等各個質量控制環節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保證該批次物料與經過甲方確認的樣品在外觀及其他技術指標方面相一致。
一、甲方向乙方供應以下產品:
產品名:______
規格型號:______
單位:______
數量:______
單價:______
金額:______
備注:______
總價款:______
二、產品質量: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秉著公平公正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遵守。
乙方每批供貨須按甲方訂單要求執行,響應時間最遲不得超過甲方交期。如不能按期交貨須事先與甲方協商,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若乙方一再要求延期,影響到了甲方正常生產,又不予應急處理。
三、訂貨:
乙方應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_____日前向甲方訂貨。甲方收到乙方訂貨單,應當以傳真等書面形式向甲方確認。
若甲、乙雙方所確認的采購報價是含運輸費的(即承諾送貨到廠的),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時送貨,而由甲方安排車輛前去乙方取貨。
四、運輸與包裝:
由甲方負責運輸和包裝,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甲方交貨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應當于具備交付條件時及時通知乙方,并于乙方付款之日起五日內組織運輸。乙方應當在送貨單上簽收。
六、產品檢驗:
1、甲方將產品送至乙方倉庫后,乙方于收貨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檢驗,并將產品規格、數量、質量等不符合約定的情況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更換或補齊數量。
供貨物料品種、規格、要求及價格:依甲方采購單載明品種、規格要求執行;價格以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報價單價格為準。如乙方調整產品價格,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執行新價格。
2、乙方在兩年內發現甲方出賣的產品存在隱蔽瑕疵,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要求更換或修復。
3、甲方出賣的產品有質量保證期的,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更換或修復。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于訂貨時向甲方支付全部價款的_____%作為預付款,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貨時向甲方支付剩余價款。乙方以支票、電匯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貨款。
乙方供應的物料被甲方應用到(甲方)產品中,若是因乙方物料質量缺陷給甲方客戶造成損失,而導致甲方被客戶追究法律責任和要求賠償損失時,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2、乙方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貨時向甲方支付全部價款。乙方以支票、電匯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貨款。甲方向乙方開具發票。
乙方供應的物料若經檢驗不符合甲方的驗收質量標準,在不影響使用性能的情況下,根據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程度。
八、不可抗力及風險承擔:
1、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憑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沒有積極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時通知乙方,應當對乙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當甲方因質量或所送貨品種與訂單不符等原因,明確通知乙方退貨或換貨時,乙方必須最遲在三天之內前來配合處理,超過三天不來處理的。
2、產品損毀、滅失的風險,甲方在乙方倉庫交付前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倉庫交付后由乙方承擔。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的,如乙方同意收取,視為甲方完全履行合同。如乙方認為不再需要購買該產品,甲方應退還乙方支付的預付款。
為保證乙方所供物料在品質、數量、交期等方面的承諾,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人民幣_____ 元的保證金。
2、甲方交付的產品的規格與約定不符的,應當負責調換;數量與約定不符的,對于多出的部分,乙方可以選擇按價接收或者退還甲方,對缺少的部分,甲方應負責補齊或減少相應價款。
乙方與甲方合作期間,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同甲方事先已明確的競爭對手有針對損害甲方商業利益的合作。
3、甲方交付的產品質量與約定不符,乙方同意收貨的,雙方應當按質重新約定價格。乙方不同意收貨的,甲方應當更換。甲方不能更換的,應退還乙方支付的預付款。
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賄賂甲方的來料檢驗、收貨、技術性能鑒定、采購等職位的員工,一經發現。
4、乙方遲延付款的,每遲延一日,按照遲延給付部分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如下第種方式解決:______
日期;______
[3]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各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以及給公司員工提供更好的職業發展機會,經公司研究決定在公司內部招聘xx部xx人員,名額不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崗位說明:
定期與客戶溝通,贈送禮品,回訪項目執行程度跟蹤,初步客 戶管理和發展新客戶,客戶所需資料提供,市場及客戶信息收集,客戶投訴事宜。
三、崗位級別:中級專員
四、崗位要求:
1、熱愛本職公司;
2、性格開朗、樂觀,有一定的交際能力,良好的溝通表達與協調能力;
3、有一定專業技術者優先;
4、公司意發展xx地方業務,附近地區內員工優先錄用。 請有意者與20xx年x月x日前到人力資源部xxx或xxx總經理處報名。
人力資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4]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 監督和風險控制,保障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 規要求,維護包括中小投資者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 價活動。 公司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法規,維 護公司合法權益;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獨立核算或雖不獨立核算但有經營目標、負經 濟責任等實施經營行為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一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的規定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部在審計委 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審計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制度第三條所 述之公司或部門的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 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 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審計部負責人必須為專職人員,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 任免。公司應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實際控制人 的關系等情況。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 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 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 告等; (三) 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 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 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 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 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 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 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 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 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計劃的具體內容包括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 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以及審計部認為應當進 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部每季度至少應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 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重點關注大額非經常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程序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 異常的,應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 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 行評價,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 建議。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 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和費用及付款、存貨管 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 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實際情況, 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 齊全的情況下,應客觀反映所發現的問題。如反映情況失實,應負審計責任。審 計人員因被審計單位未如實提供全部審計所需資料而導致無法作出正確判斷時, 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被審計單位未如實提供全部審計所需資料影響審計人員做出 判斷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審查: (一)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 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 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三)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 況。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 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四)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 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 險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對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公司的有關制度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 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 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 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 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 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 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 適用)。
第二十條 對重要的購買、出售資產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 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 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 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 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 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 對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 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 適用); (四)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 明確; (五)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 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 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條 在公司上市后,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按以下要求進行 審計: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 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 關注以下內容: (一)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 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二)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 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 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 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四條 在公司上市后,對業績快報按以下要求進行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 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五) 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六) 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七) 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八) 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九)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五條 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的審查: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 關注以下內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 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和報告制度; (二)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 和保密責任; (四) 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 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 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審計部應根據本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年度審計計 劃經審計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確定審計對象和成立審計組 審計部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 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發出審計通知書 在項目審計開始前三天,由審計部將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要 求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 某些特殊事項審計,經審計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不發出審計通知書,直接到現場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實施現場審計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 資料、實物,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認真編 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條 編制并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組在現場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后, 編制審計報告。同時提交審計委員會和被審計單位。 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 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一條 報告審查 審計委員會收到審計報告后,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報告內容提出的問 題所涉及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責任人,可要求其列席會議,參加討論并作出解釋。 審計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審計決定,交由有關單位和部門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結論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十天內向審計委 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并寫明要求復審的具體理由。審計委員會主任收到申請后十 日內作出決定。若同意復審,由審計部成立復審小組,人員安排不得與原審計小 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內進行復審。在復審中如發現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 作出審計結論。
第三十三條 建立審計檔案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同時,審計部 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實施內部審計產生的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 間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 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 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 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 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 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 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 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 控制鑒證報告。但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 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 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 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 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 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于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審計人 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都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具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阻擾、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打擊報復檢舉人和審計人 員的以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甚至誣告、陷害他人的都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必要 的處分,具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泄露機密,用權謀私、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和挾嫌報復 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視其情節輕重大小,給予必要的幫助批評或處分,具 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后者有沖突的,按照后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5]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競爭的加劇,各個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都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挑戰。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用各種方式來保持自身的競爭力,包括優化組織結構、精簡業務流程等。而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就是一種在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平衡企業與員工利益的有效措施。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指員工在自愿的情況下,同意暫時放棄部分或全部工資、福利待遇,繼續留在公司工作,為企業增加一定的機會成本優勢。合同需要在員工與企業的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署,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具體約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地點
合同期限應當由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與企業需求雙方商定,一般不超過3年。工作地點應當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工資、福利待遇
員工同意在合同期限內暫時放棄部分或全部工資、福利待遇,企業不對員工缺少收入部分負責。
三、工作職責及目標
員工的崗位和職責與原崗位相同或相似,員工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并達到企業預期目標。
四、解除合同
員工可以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提出解除合同,企業也可以在必要時提前解除合同。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交接工作。員工有過失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企業有權在必要時解除合同。
五、其他事項
如合同期內發生企業經營收益下降等特殊情況,企業可以酌情向員工提供一定的支持與優惠。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可以有效地減輕企業負擔,節約企業成本,為企業提供機會成本優勢。對于員工來說,通過停薪留職合同能夠在保證工作和收入的同時,增強自身的職業經驗和綜合能力。只有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簽訂停薪留職合同才能有效維護員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需要充分考慮員工自愿意愿、實際工作需求、雙方談判協商等因素,審慎決策。同時,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企業應積極為員工提供支持和幫助,共同維護穩定的員工關系和企業形象。
[6]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種種經濟困境和經營不力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為了保持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為了盡可能地降低成本、減小風險,很多企業都采用了“減員增效”的策略,而其中一個重要方式就是通過停薪留職的合同來調整企業人員的規模和結構。
“停薪留職”是指公司在不解聘員工的前提下,暫停發放薪資,但保障員工的勞動關系不變,讓員工暫時離開公司但可以保留原有的職位。這樣做有利于企業在過渡期內減輕負擔、節省成本,同時也是在維護公司利益、保障員工權益的前提下,為企業和員工雙方提供了活水源。
在簽訂停薪留職合同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停薪留職期限的確定:一般來說,停薪留職的期限一般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如何確定停薪留職期限比較合理仍需要根據不同的公司來進行判斷。
二、員工福利問題的解決:停薪留職過程中,員工需要正常地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企業需要對員工的福利享受及時作出規定。
三、期間的假期安排:停薪留職的過程中,員工可以選擇在家陪伴家人,也可以選擇到外地去旅游學習等,企業需要對員工在此期間的假期安排及相應的規定做出明確規定。
四、期間的培訓及績效考核: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可以對員工繼續進行培訓,以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并且可對員工在該期間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以作為職工回歸后定價的依據。
目前,停薪留職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在電子商務、金融行業等較為發達的行業已廣泛應用。這種方式不僅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也有利于員工保留原有的工作權利,不至于被辭退。企業在使用此種方法時需要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讓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愛和尊重,從而在此期間能更好地減輕公司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為公司發展創造新的機會。
總之,停薪留職既是企業的一種戰略調整也是為員工提供一種職業轉型的方法,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對企業和員工都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和需要關注的問題。
[7]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尊敬的領導:
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閱我的工作調動申請書!
我于2017年7月21日進入深圳龍華富-士-康,在CHG成型部門從事小件全檢。在2017年2月份調入CNP成型部門,從事機動。2017年9至2011年8月份從事備品管理與請購。在這期間由于公司部門搬遷,我隨部門調動到煙臺,從2011年至今從事印刷產線管理。在這7年的工作生活中,我很喜歡我們公司,在公司里面工作感覺很幸福,我也很喜歡自己的這份工作。在這7年工作中,無論是做基層還是管理,我都是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業業,吃苦耐勞,愛崗敬業,兢于奉獻。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業績有很大的提高,為公司創造了很多的效益。同時也要感謝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人生有許多無奈,我也有不得已的苦衷,這才向您提出內調,我丈夫也在我們公司工作,我們去年有了孩子,但為了還能繼續在這里上班,我們不得已只能把才出生幾個月的孩子留在家里讓母親照料,現在孩子一歲多了,我都沒見幾次,孩子學走路了,學說話了,更難照料了,母親也年邁多病更難照料那淘氣的孩子了,孩子也得不到很好的照看和教育,時常聽母親說孩子生病了,沒帶好,摔了。為人父母我甚是心疼。而母親還要忙于農活,每天不知有多么的狼狽,疲勞。抱怨和無耐只能裝在心里,我自己很清楚。為人子女,我甚是慚愧。每個家庭都有老人,每個人也都會老。古語云: “百行以孝為先”。
而我們作為兒女的又為父母做了些什么,我沒有盡到做兒女的責任,沒時間照顧老人也就算了,還要老人去照料年幼的孩子。沒辦法,誰讓我們都出生在一個貧窮的地方,我們不能沒有這份工作,這是我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現在的父母和孩子都需要我在他們身邊。我曾想過辭職回家另從業,好照顧家里,可現在的就業壓力很大而且我又很喜歡我們公司的工作。無耐的.我開始盲目了... ...
就在前幾天我跟朋友說起這些事,朋友這才建議我說,現在我們家鄉也有我們公司的分公司,建議我申請內部工作調動,我這才看到了希望,所以今天提出了申請。
以上問題的存在,給工作和生活也帶來了諸多的困難,為了能照顧年邁多病的母親,也為了能照顧孩子的生活和有個良好的教育,更為了不因家庭耽誤自己的工作或舍棄自己熱愛的工作,懇請領導照顧我的實際困難,免除后顧之憂,將我調入成都富-士-康工作,讓我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工作。
我保證我會在新的公司工作做得更加出色的。懇請能得到領導的諒解,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曹紅艷 2012年9月13日
申請公司內部調動 [篇2]
尊敬的XXX領導: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此申請書。
我叫XXX,于XX年XX月份進入XXX工作至今。現想申請調動從現在的XXX崗位到XXX崗位。
在XXX工作X年多的時間里,我都是在XX崗位工作,不但學到了較多的專業知識,更是培養了我吃苦耐勞、勇于接受挑戰的精神,還使我學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謝領導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本人現為了學到更多的知識,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展開工作,更好地為XXX服務,非常渴望到XXX崗位進行鍛煉。(新單位介紹簡短),希望能得到領導的批準。
本人性格開朗,無論對生活還是工作,都充滿了熱忱,積極樂觀向上的態度使我能承受更大的壓力,同時也使我充滿了動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與XXX的同事們相處愉快,讓我懂得更多與人相處的道理和技巧,所有這些,我相信,都對我將來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有很大幫助。
我很喜歡XXX的工作氛圍和工作環境,以及造人、樹人、重視培養年輕人的理念。我很喜歡這份工作,或許沒有XX工作經驗是我最大的不足之處,但這也是我最大的前進動力,我會努力學習,我相信,在XXX的培養和我的勤奮努力下,我會在新的工作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懇請能得到領導的指導,并殷切盼望領導對于我的申請能夠給予批準。再次對您百忙中抽空閱讀本人的申請書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公司內部調動 [篇3]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本人從200x年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已近一年,在此期間先后被公司安排在行政、質保及財務部工作學習,現已熟悉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對公司產品的認知日漸加深,對此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工作鍛煉,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現從事的xx工作,因該崗位重要性關乎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而本人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不能有效解決當前公司急需處理的各項事議,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深感有負領導厚望,尚需積累更多工作業務經驗,來完成公司領導下達的各項任務。相信本人能在公司領導班子帶領之下,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賽道上的“賽車”風馳電掣,為公司摘金奪銀,盡獻全力。懇請公司領導予以批準!
[8]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公司出現了經營困難的情況。為了保持企業的運營和發展,許多公司會采取停薪留職的措施。停薪留職是指公司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放棄薪水,休息一段時間,但是不解除聘用合同,員工在合同期限內保留就業崗位的一種經濟壓力減輕的方式。那么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有哪些相關問題需要關注呢?
一、合同內容
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停薪留職合同需要注明以下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
3、員工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
4、休息期限和員工報到時間。
5、合同解除條件和解除方式。
6、法律責任和權利。
7、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等。
8、其他需要注明的內容。
二、員工權益保障
停薪留職合同一定要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和生活水平,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合同期內,員工仍保持在聘用狀態,可以享有與其他員工相同的福利和待遇,包括年假、帶薪休假、保險等。
2、員工的勞動關系不變。停薪留職合同的簽訂不影響員工的工齡、工資、職稱等。
3、實行靈活的勞動制度。公司可以采取彈性工作制或是部分工作制,對員工安排更加合理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三、優缺點分析
對于公司來說,停薪留職合同的優點在于:
1、節約成本。公司可以通過停薪留職的方式,緩解資金壓力,優化企業資源配置。
2、保持人才儲備。相比于裁員,停薪留職可以更好的保留人才,對企業在短期內出現的崗位迅速填補。
3、積極應對市場變化。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公司需要調整崗位結構和人力資源配置,停薪留職可以更好地應對市場變化,保持企業的競爭力。
而對于員工來說,停薪留職合同的缺點在于:
1、收入減少。由于停薪留職本質是停薪,員工收入將會受到影響。
2、職業發展受限。停薪留職期間,員工的職業發展會受到限制,此項風險因公司而異。
3、面臨不確定性。停薪留職合同期限結束后,員工的崗位以及收入等因素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四、應對措施
為了避免沖突和糾紛的發生,在簽訂停薪留職合同時,公司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1、向員工詳細解釋合同條款,讓員工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及時與員工溝通,了解員工的心理和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3、積極應對員工的問題和意見,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
4、在合同期屆滿前,盡快與員工確認后續的安排,為員工提供進一步的職業發展機會。
總之,停薪留職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在簽訂前需要雙方充分考慮合同內容和個人利益。對于公司而言,需要充分保障員工的權益,為員工提供相應的支持和幫助,從而維護企業的穩定發展和人才資源的保留。而對于員工而言,也需要了解公司合同內容和自身的職業發展機會,確保在停薪留職合同期內,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明顯的影響。
[9]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出借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借款方:
責任人:
身份證號:
地址:
擔保方:
責任人:
身份證號:
地址:
經上述三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XXXXXX因購臵設備需要向出借方XXXXXX公司申請借款。
二、借款金額和還款時間
1、借款方XXXXXX向出借方XXXXXX公司借款人民幣(大寫)XXXXXXXXXXX元整(小寫)XXXXXXXXXXXXX.XX元。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XXXXX(年/月/日),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還款方式
1、約定還款方式為(到期本息一次性歸還本息/分期歸還本息)。
2、借款方XXXXXX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一次性歸還出借方XXXXXX公司的借款壹佰萬元整(大寫)及借款利息XXX元。
3、借款方XXXX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歸還出借方XXXXXX公司的借款XXXXXX元整(大寫)及借款利息XXXX. XX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歸還出借方XXXXXX公司的借款XXXX元整(大寫)及借款利息XXXX. XX元。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XX. XX%。借款方XXXX如果不按期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XX. XX% 。
六、權利義務
出借方XX公司有權委托公司財務部監督借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XXXXXX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XXXXXX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XXXXXX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出借方XXXXXX公司有權收回部分借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XXXXXX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1、借款方XXXXXX自愿用XXXXXX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出借方XXXXXX公司的借款,出借方XXXXXX公司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XXXXXX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則抵押權自然消滅。
2、借款方XXXXXX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XXXXXX必須按合同規定期限還本利息。
4、擔保方XXXXXX擔保后,擔保方XXXXXX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XXXXXX追償的權利,借款方XXXXXX有義務對擔保方XXXXXX進行償還。
八、強制執行條款與還款時間
1、經過三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經慎重考慮,三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并賦予本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
2、此筆借款的到期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從________年____月XX
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借款方XXXXXX到期不還款,出借方XXXXXX公司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向借款方XXXXXX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方XXXXXX應向出借方XXXXXX公司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借款方郭志堅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詳見附件清單。
出借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借款方:
責任人(簽字蓋章):
擔保方:
責任人(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11]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甲 方:
乙方(承包人):
公司為了拓展發展空間,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調動各方積極性,本著平等、誠信和互惠原則,采用公司內部承包的經營方式,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價款
公司與建設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金額:
大寫:人民幣元)
小寫:: 元
二、承包方式
1、公司同意承包人組建項目部。授權委派承包人 同志為本項目部責任人和承包人,全面負責本項目部承包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實行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承包有效期:自簽訂本協議書開始至本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保修期結束為止。
三、工程結算及工程款的撥付
本協議書合同價款調整方式及金額與本工程最終實際決算款調整方式和金額一致。
1、項目管理費的約定
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費為工程總造價的 %
2、工程進度款撥付
承包期間承包人按工程進度收取建設方的工程款,必須遵守公司財務制度轉入公司賬戶,先向公司按進度款金額支付稅金后再取發票;進度款到公司賬戶后,由公司扣除承包人應付公司的費用后,一次性將進度款余額劃轉給承包人;
3、稅費及其他費用
該項目的稅金和其他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凡是須由公司負責交繳的稅費、工程費用和資料等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全額支付,公司不予墊付資金。
4、各項稅費的收取方法
(1)稅費:按國家、地方稅務規定須繳的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及工程所在地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由掛靠人自行繳納,項目所在地政府對稅率另有規定的,按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執行;
(2)管理費:按承包人每次所需發票%收取;
(3)設計費、預算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按實際發生收取。
5、承包人應向公司繳納的保證金金額及收取返還約定:
(1)承包保證金:按合同金額 %收取,在第一筆工程款到賬后代扣,合同終止后返還。
(2)發票保證金(承包方不提供發票):按每次支付承包工程款 %收取,在每次支付承包工程款時代扣。
四、公司責任和義務
1、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招投標所需要的公司資質。公關、設計、報價、投標、標書制作、差旅和通信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公司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報建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協助乙方與建設単位簽署工程承包合同及開具工程發票。
3、工程期間的監督與管理
公司向承包人書面提供: 施工現場暫設搭建標準、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及有關規章制度,承包人須嚴格參照執行。
公司提供項目部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工作服樣式, 服裝購置費由承包人承擔;
公司有權對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導,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建設方和公司的管理。對發現有違反質量、安全操作規程施工的或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 公司有權取消本協議, 終止承包人繼續對本工程的承包施工等所有工作。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
4、合同和檔案的管理與保存
承包期間承包人必須無條件將本工程所涉及的各種合同、 圖紙、 內業檔案資料等原件交由甲方備案保存, 工程結束之后承包人將決算書原價交于公司, 以備稅務局査驗。
5、 承包人完成上述各項工作需要攜帶公司證照和印章, 公司派專人陪同, 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通信費和辦公費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五、承包人責任和義務
1、施工規范
承包人有義務在工程承包間以及工程維修期間自覺維護公司的企業信譽,承包人向公司承諾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與公司有關的所有義務,并承擔全部責任。 因任何原因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 由承包人負責解決和賠償;
承包人承諾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定,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 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 制定實施保證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施工、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2、 施工材料使用與供應
承包人負責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釆購供應,承包人釆購材料質量必須符合建設方、設計、公司、及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按公司和建設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發生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行為, 否則以一罰十。
3、施工人員管理
承包人承包期間, 對所屬施工隊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管理規定和有關綜合治理的管理條例;嚴格按照規定用工,依法辦理所聘員工各種手續, 所聘員工要三證齊全, 特殊工程要持證上崗, 要把所聘員工的有效證件及資料復印件報送公司一份備査。
4、 承包人應積極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和保險等事宜。如違反國家關于農民工工資等規定時, 公司有權要求其改正或停工;
5、 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必須按照遼寧省建設廳和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若干意見》(遼建發[20xx] 30號)、遼寧省建設廳頒發 《關于印發 的通知》(遼建發[20xx]31號)的規定,在指定的遼寧友仁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及時辦理 《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
名稱: 遼寧友仁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陽市鐵西區興華北街30號、新財富大廈1908房間
電話: 024-25639122、 024-25636065
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 按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6、承包人經營期問對外的各種文件、工程量清単報價電子版、施工中的變更單復印件、簽證單復印件、合同、協議等必須送公司備案和監督檢査;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協議項下權利和義務轉給第三方;不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掛靠等情況;避免出現資金風險和安全風險;承包人須承諾:不私刻工資等公司印簽,否則接受工程造價20%的處罰,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 承包人因工程轉包、 分包和其他違反與建設単位約定的行為, 造成的經濟處罰和相關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檢査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有關管理規定, 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査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査,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場地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此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重大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公司, 同時有責任及義務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并由承包人承擔相關的事故責任以及發生的費用。
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 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七、質量保修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的相關規定, 對交付施工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的項目內容及范圍: 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
質量保修期: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質量保修責任: 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
質量保修金: 由承辦人承擔相應的保修費用 。
八、協議終止
1、 承包人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一項約定時, 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2、 本協議終止后, 如有尚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的承包人責任和義務繼續完成工作,在此期間和以后承包人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各種工作, 承包人對其所有施工的工程負有法律規定責任。
九、違約責任
1、 承包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時, 公司有權根據情節向承包方追索10000-20xx00元的賠償;
2、承包人因下列原因
(1)施工安全、質量、工期、財務、材料款和人工費等原因;
(2)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3) 或者其他行為。
與任何第三方產生糾紛時, 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如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有權向承包人追償或提起訴訟。
十、有關約定
1、 公司為了更準確詳實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對承包人所做的項日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工期、材料款、人工費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需駐監管人員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負擔;承包人并應無條件的接 受公司針對施工現場檢查處罰細則;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相關費用由承包人負擔;承包人并應無條件的接受公司針對施工現場檢査處罰細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5、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 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同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職場上的變化與更新也在持續發生。在某些崗位上,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員工需要離開公司,但其又不想直接離開工作崗位,而是選擇寧愿停薪留職,來保障自己的工作環境和各種福利待遇。而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制定一個能夠滿足相關雙方需求的停薪留職合同。
1.合同定義:
停薪留職,是指因員工個人原因,或因緊急情況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可以通過停薪留職,享受一定的時間來放松身心、照顧家庭或處理其他事務。一般是在與公司協商過后,雙方達成協議簽署的一份合同。
2.合同要求:
(1)合同的簽約方:簽約方為雙方,一方是離職員工,另一方則是工作單位。
(2)合同內容:合同中應包括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a.停薪留職的時間:離職員工遞交停薪留職申請后,一般來說,公司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停薪留職期限。一般情況下,停薪留職期限不超過6個月,也可以根據特殊情況來協商確定。
b.停薪留職的工作內容:雙方應該明確具體的工作內容,包括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的具體工作安排、工作內容以及相關的職務義務等。這有助于避免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滋生其他失誤或爭議。
c.停薪留職的工資職責:離職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其工資是暫停計算的,與正常在崗員工的薪水相比,會有一定的區別。同時,一旦員工表示愿意停薪留職,那么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接受任何其他組織和單位的招聘是不被允許的,如此一來,工資問題就比較好處理。
d.合同的終止:一旦員工完成了公司要求的相關停薪留職準備工作后,一般都會重新回到工作崗位上,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如果員工想終止停薪留職,需要提前告知公司,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3)法律約束:員工與公司的制定的停薪留職合同,是雙方之間的約定。如果雙方不能按照約定履行,那么可以通過合同的法律約束來進行解決。
3.合同的簽署:
當員工提出停薪留職申請后,公司一定要認真審核、審批。如果該經申請合理合法,合同要在公司和員工之間維護好相應的簽署和備案手續。只要該申請符合公司人力資源策略相關規定,那么該合同即可簽署。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需要對相應的條款和內容做出充分的了解和認知,并簽字蓋章作為防止有邊疆裂縫的證據。
公司內部職員停薪留職合同,它可以為員工在某些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帶來一定的好處和保障,同時公司也可以通過該方式臨時性的緩解一定的人力資源壓力和對待問題。如果制定好的合同具有雙方明確的要求和條款,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問題。
[13]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范本篇一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甲方向集團申請資金,經集團批準,由乙方借款給甲方,為明確責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茲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從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結息_____ 確定借款月利率_____ 。
資金占用費按日計息,按月結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單》給甲方,甲方借以計提資金占用費。 第五條 還款
甲方按先還息再還本的原則償還,甲方應在借款到期日連本帶資金占用費一并歸還乙方 第六條 逾期
甲方無法按時歸還借款的',集團可以按以下標準提高支付乙方資金占用費利率,同時由集團加收額外管理費。
逾期期限:
調高幅度:
額外管理費(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計算):
第七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提交集團財務管理部協調解決。
第八條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于經集團批準的資金申請借款,簽訂雙方應為集團下屬控股子公司或集團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范本篇二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尊敬的公司員工: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落實公司人才培養戰略,提升公司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我司將組織內部競聘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競聘對象
本次內部競聘面向公司所有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均可參加:
1. 在崗位工作滿一年且以上。如有特殊情況者,請一并說明。
2. 具備相應技能和知識背景,符合工作需要。
3. 具備競聘崗位所必須的學歷和從業經驗。
4. 具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職業操守。
二、競聘崗位
本次內部競聘的崗位根據公司需求和職業發展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部門主管級別及以上管理崗位
2. 專業技術職位
3. 營銷和渠道拓展職位
4. 客服和售后職位
競聘崗位具體情況請參見其它通知或在公司門口公示欄上查看。
三、報名方法
有意參加內部競聘的員工,請于規定時間內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遞交完整材料,包括:
1. 競聘申請表
2. 最近一年的工作業績記錄
3. 相關證書和履歷簡歷
4. 推薦信(如有)
四、競聘流程
內部競聘分為報名、初審、面試和評估四個環節。
1. 報名:參賽員工請自行下載并填寫報名表格,并將完整的材料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2. 初審:人力資源部首先會對報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以確保參賽員工的資格符合公司要求。
3. 面試:在符合資格條件的基礎上,公司將安排專業人士對參賽員工進行面試,并根據面試結果,決定是否進入下一輪評估。
4. 評估:公司將根據參賽員工的綜合素質和能力,進行最終評估,并按照競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確定最終被錄用員工名單。
五、注意事項
1. 參賽員工請認真了解競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并在準備過程中,充分考慮個人優勢和不足。
2. 參賽員工要積極參加評估考核,體現出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合作精神。
3. 參賽員工可以在報名前咨詢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以便更好地理解報名流程。
最后,公司感謝各位員工為公司發展作出的努力和貢獻。希望此次內部競聘活動能為員工提供更多的職業發展機會,也能促進公司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5] 公司內部借款合同
公司內部股份協議
本協議經各股東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幾點共識:
一、公司由丁洪同志為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事務。
二、財務設出納壹名,各股東親屬不得參與,待人員確定后正式運行。
三、股份:吳大榮為30%,丁洪、唐凡、安西柯分別為20%,留10%作為公司公共發展和吸引技術人員,由公司股東集體研究決定。
四、吳大榮同志月工資暫定為貳仟伍佰元,車輛汽油補助費壹仟元,業務需要費用經總經理批準后按實際發生報銷。
五、安西柯現有材料經雙方確認需要使用的雙方議定價格一次性結算。
六、公司按月度報銷結算,春節前分紅到位。
七、以上結算金額作為財務交接依據。
八、以上協議一式肆份,自各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股東簽字: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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