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課件(實用十三篇)
發表時間:2020-04-16新三板課件(實用十三篇)。
<一> 新三板課件
納斯達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開始運作,通過與全國范圍做市商終端系統相連結,實現了自動撮合場外證券市場交易,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股票市場,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無形交易市場。目前該市場共約有520個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擔任。
做市商是不斷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連續的買賣雙向報價,并作為交易的對方在所報價位上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證券商。由于做市商需用自有資金為賣而買和為買而賣的方式連結證券買賣雙方,組織市場交易活動,為證券創造出轉手交易的`市場,因而做市商又被稱為“市場創造者”。由做市商參與并組織的市場交易制度稱為做市商制度。
現代證券做市商制度以美國納斯達克最為典型。納斯達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開始運作,通過與全國范圍做市商終端系統相連結,實現了自動撮合場外證券市場交易,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股票市場,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無形交易市場。納斯達克實行競爭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約有520個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擔任。按照現行規定,凡是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為其做市,以限制壟斷價格的出現,并保證市場足夠的流動性。做市商必須報出有效的買入和賣出價,買賣差價是做市商的利潤,限定在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定期發布的最大買賣價差范圍之內,一般不超過證券價格的5%。
通常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證券的足夠庫存,并隨時準備在其所報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當接到投資者賣出某種證券的指令時,以自有資金執行買入;當接到投資者購買某種證券的定單時,用其庫存證券執行賣出,如果數量不夠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買足以完成其交易承諾。由于投資者與做市商之間是一種交易關系,而不是委托代理關系,因此投資者在一家做市商處買賣證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費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給做市商手續費。在每筆交易成交后90秒內,做市商通過計算機終端網絡向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報出該種證券有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以及成交情況,買賣數量和價格的交易信息隨即轉發到世界各地的計算機屏幕以向投資者公布。
為了規范做市商的行為,在1987年以前,納斯達克對違規的做市商將勒令其退出做市2個交易日。在1987年股市暴跌后,嚴格了處罰規定,將禁止違規做市商重新進入市場的期限延長為20天。這不但提高了做市商持續履行職能的標準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確保了市場的應有秩序。
<二> 新三板課件
新三板新政的出臺讓很多想要投資的個人和機構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新三板上掛牌企業怎么才能投資呢?新三板交易規則規定,個人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新三板的申購和交易。目前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業以及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或因定向增資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而這些自然人股東也僅限于交易其持股公司股份。
如果個人投資者想要投資新三板企業可以通過私募或者PE通道間接參與。此外,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創建資產管理公司的形式進行新三板的交易,只不過與參與股票二級市場交易不同的是,由于身份已經由個人轉變成法人,因此投資人在這個基礎上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資本利得稅。
剛才說過了個人投資形式,現在說一下機構投資者怎么投資?首先機構投資者需要到指定機構開一戶。開戶流程非常簡單,投資人只需要帶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等證件到任意一家主辦券商屬下營業網點均可辦理,開戶費用為100元人民幣。然后,與開設股票賬戶時到任意一家銀行進行資金托管不同,新三板投資人需要憑借在證券公司已經開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到建設銀行的營業網點開立結算賬戶,用于股份報價轉讓的資金結算。相關人士還表示,如果機構投資人已經具備深交所A股交易資格,則無需進行重復開戶。
那么怎么完成一單交易呢?目前新三板市場交易還沒有統一的交易軟件。首先,投資者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的報價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如果投資者有意向,則告知報價意向交易的股份名稱和代碼、賬戶、買賣類別、價格、數量、聯系方式等內容,委托其代理尋找買賣的對手方,達成轉讓協議。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券商報價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尋找買賣對手。買賣雙方達成轉讓協議后,需要再向證券公司提交買賣確定性委托。成交確認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約定號、股份名稱和代碼、賬戶、買賣類別、價格、數量、擬成交對手方席位號等內容。成交約定號是買賣雙方達成轉讓協議時,由雙方自行約定的不超過6位數的數字,用于成交確認委托的配對。需要注意的是,在報送賣報價委托和賣成交確認委托時,報價系統凍結相應數量的股份,因此,投資者達成轉讓協議后,需先行撤銷原賣報價委托,再報送賣成交確認委托。
目前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是才有T+1日到賬的結算模式。由于各家中小企業的主板券商不同,所有股票賣出是需要委托券商辦理的。現在新三板的交易量要求不低于3萬股。新三板的交易時間與股票二級市場交易時間一致,為每周一至周五,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新三板的行情信息可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三> 新三板課件
1.資金扶持:根據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2.便利融資:新三板(上市公司)掛牌后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3.財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4.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5.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企業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6.公司發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7.宣傳效應: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四> 新三板課件
三板市場
三板市場簡單定義
證券市場按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可以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交易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這同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以及三板市場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中信建投、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44家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從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業務的條件為:最近凈資產不低于8億元,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且營業部不少于20家,且布局合理。這一條件并不算苛刻,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106家券商財務數據,符合上述標準的券商有85-90家。新三板定義
“新三板”市場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于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現在設置30% 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截至2011年6月1日,共有131家企業參與新三板試點,其中已掛牌和通過備案企業90家,共有44家券商獲得主辦券商資格。掛牌公司涵蓋了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能源環保、文化傳媒等新興行業。新三板市場于2006年1月正式啟動,5年來累計成交3187筆,成交股數3.26億股,成交金額17.12億元。累計有21家企業完成或啟動了27次定向增資,平均市盈率21.6倍。申請掛牌新三板的條件
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三板市場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必須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新三板掛牌費用成本及優惠政策
與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相比,企業申請在新三板掛牌轉讓的費用要低得多。費用一般在120萬元左右(依據項目具體情況和主板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動),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后運作成本每年不到3萬元。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支持企業改制上市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可申請改制資助,每家企業支持20萬元,企業進入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的可獲得50萬元資金支持。主辦券商推薦的園區企業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掛牌報價文件備
三板市場
案確認函》后,每家券商可獲得20萬元資金支持。新三板企業的轉板
目前,對掛牌企業和投資者的限制是新三板發展的主要瓶頸。從掛牌企業來看,僅限于中關村園區。同時,轉板機制尚未健全,使得新三板掛牌對后續IPO不能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也導致了企業掛牌動力不足。從投資者來看,新三板的投資者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無法入市,因此機構投資者關注度有限。
2009年以來,新三板市場有所活躍、交易額開始放大。2009年交易額達到4.8億元、同比增長65.5%,2010年有所萎縮,但也超過了4億元。而從整個三板市場來看,交易額要放大很多,2010年市場的交易額達到30.95億元,是2006年的10倍;2010年末總市值358億元,是2006年的4.6倍。
目前,中關村園區企業在新三板的掛牌數為90家,僅占中關村園區內十大產業企業總數的0.69%、園區企業總數的0.54%。而經國務院批準、與中關村類似的國家級高新區有54個,區內企業共有5.37萬家。如果按照10%的掛牌率來測算,新三板擴容后最終的掛牌企業數量將超過5000家、是現有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的2倍。而按照日本市場2.2%左右的交易額占比來看,未來新三板的日均交易額有望達到50億元、年交易額可突破1.2萬億元。
隨著新三板試點擴容的臨近,關于新三板制度中的轉板制度引起業界關注。有專家認為,現階段企業直接由新三板轉往創業板、中小板還很不現實。
目前,三板市場上已有5家企業登陸創業板和主板市場,但都是通過正常IPO程序上市,不少人認為不能稱之為轉板。未來新三板市場中的轉板,是指當企業達到在主板市場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在新三板掛牌一段時間后,可以直接申請轉板。
國泰君安證券分析師梁靜認為,轉板是新三板的最重要制度安排之一。目前,我國新三板2009年至今,有5 家已成功轉板,轉板率為5.5%;今年6月,新三板公司雙杰電氣的創業板IPO之旅戛然而止。雙杰電氣日前公告,于6月15日收到證監會有關公司撤回創業板IPO申請的批復通知,自6月22日起恢復報價轉讓。這是繼海鑫科金之后,第二家中途放棄IPO申請的新三板公司。5月5日,今年首家轉板成功的“新三板”企業佳訊飛鴻(300213)在創業板上市,不料首日便“破發”,并以接近全天最低價收盤。
但亦有人擔心,如目前新三板掛牌交易的企業,無需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批,只要通過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即可掛牌交易,會不利于三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光超律師認為,現在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架構尚未基本完善,新三板轉板機制條件還沒有完全成熟。他指出,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之
三板市場
間的升降機制應當是必不可少的,但在現有的條件下,企業直接由新三板轉往創業板、中小板還很不現實。
兩家新三板公司轉板連敲退堂鼓
三板公司雙杰電氣的創業板IPO之旅戛然而止。雙杰電氣日前公告,于6月15日收到證監會有關公司撤回創業板IPO申請的批復通知,自6月22日起恢復報價轉讓。這是繼海鑫科金之后,第二家中途放棄IPO申請的新三板公司。
據現代快報6月22日報道,該公告稱,根據公司總體發展需要,雙杰電氣向證監會提出了關于撤回創業板IPO的申請。雙杰電氣致力于智能環保配電領域新設備的研發、制造、技術服務及銷售,2009年2月登陸新三板。去年5月21日,雙杰電氣收到證監會有關公司創業板IPO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公司擬發行不超過2,200萬股,募集資金1.95億元投入年產30,000回路智能型固體絕緣環網柜項目、企業研發中心項目。5月25日起,公司暫停股份報價轉讓,等候發審委審核。然而,在苦等1年多后,雙杰電氣卻踩下“急剎車”。
查看公司最近兩年年報,其業績還算穩定。2009年,公司實現凈利潤2505萬元,同比增長76%。2010年凈利潤3,108萬元,增幅為24.06%。截至去年末,雙杰電氣共有22名股東,大股東趙志宏持有17,02.954萬股,占總股本的26.13%。一個大背景是,由于新三板改革方案呼之欲出,存在“轉板”預期的新三板公司眼下炙手可熱。一方面,定向增資市場持續升溫,機構投資者踴躍捧場;另一方面,今年以來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井噴,突擊入股現象屢見不鮮。市場人士分析,雙杰電氣放棄IPO,可能是在預審環節發現存在瑕疵、IPO無望,或者是想避開目前低迷的新股發行周期擇時再啟IPO。
兩個多月前,另一家新三板公司海鑫科金也撤回IPO申請,原因同樣是“根據公司總體發展需要”,2009年末突擊入股的5名創投股東暴富夢暫時破滅。據記者統計,創業板開啟至今,新三板共有北陸藥業、世紀瑞爾、佳訊飛鴻3家公司成功轉登創業板,紫光華宇創業板IPO過會,東土科技等2家公司被否,2家公司主動撤回申請,另有合縱科技、星昊醫藥、世紀東方等多家公司啟動創業板IPO,可謂喜憂參半。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新三板公司盡管IPO暫時遇阻,但股價交易卻異常活躍。如去年末IPO被否的東土科技,今年以來成交額高達4,872萬元,且股票成交均價比停牌前上漲約1倍,預示著公司或許存在重啟IPO的可能。
<五> 新三板課件
新三板掛牌同業競爭案例參考
一、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
中國目前就同業競爭的具體認定標準尚未出臺專門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從審核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從以下幾方面來考察:
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
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與 IPO 沒有實質區別。
【監管部門要求】
新三板掛牌條件和要求中對同業競爭問題并未做明確規定。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統稱“IPO 規則”)中均明確規定,公司應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受前述 IPO 規則要求的影響,有人認為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否則無法掛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及筆者因近期承辦的項目與有關審核監管部門的咨詢、了解情況,實務操作中,轉股公司對于同業競爭的審核要求沒有IPO 審核標準那么嚴格,并不要求企業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企業只要充分披露,股東作出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切實可行的承諾,就可以掛牌。比如已掛牌的普華科技就屬于此種情形。
需要提請企業及投資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強制要求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但同業競爭問題最終是需要解決的,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在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以避免因此影響掛牌進度以及后續IPO 計劃實施。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競爭關系。
二、新三板掛牌的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的存在,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遵守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例如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對于新三板掛牌而言,企業的非獨立性無法判斷其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各國立法均對同業競爭作出了禁止的規定。
當前,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轉系統對擬掛牌企業的獨立性要求較高,要求企業的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等五個方面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中業務的獨立性帶來的同業競爭問題成為不少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時的實質性障礙。
雖然實務操作中,股轉系統對于擬掛牌企業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要求不如IPO嚴格,并不要求企業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但是同業競爭是企業最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為了避免同業競爭成為企業掛牌的障礙或者影響掛牌進度,建議提前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盡可能在掛牌時即消除同業競爭。
對于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應重點關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問題,以及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的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業競爭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很難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需要實際控制人出具為避免同業競爭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諾,所以,企業應當避免存在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的問題。
【律師建議】
關于同業競爭,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擬掛牌企業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并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并行子公司將相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股份公司相競爭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因此,在企業掛牌之前,律師會根據《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有關議事規則等的規定,在對企業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之后,披露企業在掛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并進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見,使企業滿足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
同業競爭是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從事與掛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從事與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業務或活動。關聯方如果從事與掛牌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則會與掛牌公司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掛牌公司的利益,并進而損害掛牌公司的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同時,禁止同業競爭也是新三板掛牌公司獨立性(業務上的獨立)的要求。在企業掛牌過程中,主辦券商和律師也應當對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法律意見書》中對同業競爭情況及解決措施進行披露。
對同業競爭情況盡職調查的方法:
主辦券商和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1)對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了解關聯方與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
(2)查閱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核查關聯方的經營范圍中有無與擬掛牌公司的經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3)查閱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資產負債表》、《賬務明細賬》等公司賬務會計資料,核查關聯方實際經營的業務是否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
主辦券商和律師在企業掛牌前,應對同業競爭情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的結果,結合公司和關聯方的具體情況,通過如下方式對公司同業競爭問題進行解決:
(1)對關聯方經營的業務進行調整,使關聯方從事的業務與掛牌公司的業務不存在競爭關系;
(2)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控制的企業的所有股權;
(3)掛牌公司通過受讓關聯方股權、收購關聯方經營性資產和業務的方式,消除與關聯方的同業競爭關系;
(4)掛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辭去其在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重要職務,并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5)對關聯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中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業務進行變更與調整;
(6)在掛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避免同業競爭問題作出規定;(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承諾目前沒有,將來也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任何業務和活動;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與掛牌公司簽訂《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約定,不得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否則,因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掛牌公司所有,同時按同業競爭業務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向掛牌公司支付違約金。
同業競爭的解決思路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擬掛牌公司通過業務剝離的方式,將競爭性業務轉讓給競爭方;或者競爭方將競爭業務、資產或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擬掛牌公司通過收購、吸收合并競爭方,或者競爭方以競爭性業務投資于擬掛牌公司的方式,將競爭方的公司股權、業務或資產集中到擬掛牌公司。
3、擬掛牌公司或競爭方通過注銷或改變經營范圍等方式,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競爭方與擬掛牌公司合理劃分各自的客戶對象、市場細分、產品類別細分等,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通過資產托管的方式給擬掛牌公司經營。
5、擬掛牌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申請掛牌前取得控股股東簽訂的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承諾函,以此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掛牌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同業競爭的判斷】
同業競爭是指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主體的判斷
第一類:公司第一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的股東、聯合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通過協議或章程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第二類: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內容的判斷
業務相同或近似: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
“新三板”掛牌與同業競爭
“新三板”掛牌條件并未要求擬掛牌公司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但《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要求調查擬掛牌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因此,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系統公司)的反饋意見中,很多公司被要求對同業競爭進行說明。
●解決辦法
針對系統公司的反饋意見,如果確實存在同業競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常對經營相同相似業務的公司采取的主要辦法包括①變更經營范圍;②擬掛牌公司股權收購同業競爭公司;③擬掛牌公司資產收購同業競爭公司至清算注銷;④股權轉讓給獨立第三方等;同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需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典型案例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430292,掛牌日期2013年8月2日,其《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五部分披露“關于無錫威控與本公司的業務相同問題”:經律師核查,2011年2月10日,股東王某出資100萬元設立無錫威控,無錫威控經營范圍為智能家居技術開發、物聯網技術應用、計算機軟硬件的銷售。律師認為,報告期內無錫威控與擬掛牌公司威控科技的業務基本相同,因無錫威控為控股股東王某所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故無錫威控與威控科技存在同業競爭。2012年6月,威控科技將無錫威控收購為全資子公司,解決了同業競爭問題。
解決同業競爭中的稅務處理
解決同業競爭的前述幾種方法,擬掛牌公司往往會涉及清算注銷、企業重組等稅務處理甚至是稅務籌劃事宜。●清算注銷的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60號文規定,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須對清算所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進行處理。清算稅務處理是比較復雜的過程,也是稅務機關重點稽查對象。不僅要求企業按60號文進行納稅申報,還要求對企業至少3年的賬簿進行檢查或審計,對近3年企業經營期間所有涉稅事項進行徹查。實踐中,企業很容易因為對稅收政策不熟悉而導致經營期與清算期處理事項安排不當,導致補繳稅款和罰款。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規定,企業重組(包括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記賬和計稅,需滿足條件:①合理商業目的;②目標公司擬重組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③交易對價中股權支付及非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④12個月內重組資產再交易的限制;⑤重組后企業12個月內的變更主營業務的限制。顯然,兩種處理方法完全不同,直接影響到公司重組的稅收成本。因此,有必要對擬掛牌公司的企業重組事項進行合理合法的統籌安排,既能規避掛牌過程中的涉稅法律風險,又能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雙贏效果。
三、企業應盡可能在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一)同業競爭的審核尺度 關于同業競爭問題在新三板掛牌審核過程中的審核尺度問題,目前應該要把握以下幾個基本的理念:
1、原則上只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問題,對于其他股東以及關聯方的同業競爭問題不會重點關注。
2、盡管某些股東不是控股股東也沒有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但是該股東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有重大影響的,還是應該要重點核查同業競爭問題。
3、如果同業競爭的發生有著特定歷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難,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如果在短期內解決無法實現或者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但是要詳細說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礙的原因,并對未來整合的可行性和預期有著明確的表述,可以允許在承諾的一段時間里逐步解決,不過時間不宜過長。
4、對于親屬同業競爭問題,我們認為如果親屬雙方控制企業沒有歷史關聯往來且公司設立清晰明確,那么一般情況下不會成為掛牌新三板障礙。
5、任何以各種股權調整或其他方式規避同業競爭問題的做法都是不應該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將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關注同業競爭問題。
(二)同業競爭的解決思路
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托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綜上,對于擬掛牌企業來說,欲登陸新三板掛牌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一定要在掛牌前進行梳理、限制,如實披露。同時企業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關限同業競爭的制度,并由上述同業競爭主體出具避免發生同業競爭的承諾。
(三)審核案例
1、華宿電氣(430259):轉讓股權消除同業競爭
實際控制人停止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并承諾盡快注銷該公司,注銷前不從事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在掛牌前以轉讓股權的方式消除同業競爭關系。
公司控股股東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曾從事過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生產和銷售,但為避免同業競爭,從2012 年開始,已不再從事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生產和銷售。2013 年1月25日,上海研科與余龍山出具了《關于上海研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及股東承諾》,承諾:“上海研科擁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與上海華宿之間不存在員工、機構、渠道等方面重疊。”
為了避免同業競爭,余龍山承諾:盡快將上海研科注銷。為避免同業競爭,上海研科承諾:在上海研科注銷之前,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上海華宿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余龍山將其持有的上海研科的全部股權作價人民幣49.5萬全部轉讓給自然人王曉宇,王曉宇與上海華宿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雙方在2013年5月26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時上海研科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議同意轉讓,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相關轉讓款,上海研科新股東王曉宇已于2013 年6月3日向余龍山支付完畢,公司也于2013年5月31日向上海市青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備案。上海研科與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2、金日創(430247):注銷關聯公司消除同業競爭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付宏實控制的其他企業情況如下:北京金日創先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其中自然人付宏實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王歷文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李峰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李喜鋼貨幣出資5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為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25 號14 號樓308 室,法定代表人為付宏實。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銷售機械設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化工產品。
北京金日創先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與本公司相似,均有自動化設備銷售和系統集成,但報告期內其經營規模較小,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為規范公司運營,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金日創先已于2012年9 月通過決議,公司進行注銷,并于當月在《新京報》上發布了注銷公告,2013 年4月5日,注銷材料已報送相關部門進行注銷登記,目前稅務注銷已經完成,工商注銷登記正在辦理中。
小貼士:類似的案例還有華敏測控(430354)、天津寶恒(430299)等。
3、東軟慧聚(430227):劃分業務專屬行業解釋不存在同業競爭
(1)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同業競爭情況
公司與遼寧東創的控股股東東軟集團下轄的ERP事業部的部分業務重合,都有ERP實施與運維服務業務,該部分業務存在潛在同業競爭關系。為解決此潛在競爭業務,也為規范集團內部經營范圍,2009年東軟集團對公司和集團轄下的“ERP事業部”(現已并入并成為“解決方案事業部”的部分業務內容)的目標市場進行了明確的劃分,設定了各自業務的專屬行業,其中:“ERP事業部”負責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等行業,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ERP事業部”未涉及的其他行業。
公司多年來一直致力于上述行業領域的信息化咨詢和服務,已經形成了煙草工業行業解決方案、電力行業解決方案、國際貿易行業解決方案、房地產行業解決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學、先進的行業解決方案,其中煙草、電力、高科技等行業是公司的重點優勢領域。這些行業解決方案已經在相關行業的客戶中得到廣泛應用,并與客戶建立了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驗。
由于ERP服務業務具有極強的行業特性,行業經驗、技術、市場和人才壁壘較高,掌握這些技術、經驗和能力無疑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歷練。目前,雙方嚴格遵守行業劃分,未產生實質上的同業競爭。
為徹底解決上述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東軟集團承諾在公司掛牌后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分拆、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暫緩轉讓的主要原因為該部分業務存在一些優質客戶,如何將這些資源順利延續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以及較大的資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掛牌后進行融資以收購該部分業務。
除上述情況外,東軟集團控制的企業與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汽車、醫藥)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ERP咨詢服務領域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
(2)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東、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出具《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表示不從事或參與與股份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行為,并承諾: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股份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股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或在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
鑒于公司董事賈彥生擔任東軟集團解決方案事業部總經理一職,該部門的部分業務與公司ERP業務重合,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且東軟集團已出具《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對如何解決賈彥生任職部門與公司存在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做出了承諾。因此,待東軟集團履行完畢《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之后,董事賈彥生于東軟集團所任職部門將不會同公司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因此,董事賈彥生將在東軟集團解決該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2012年12月21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2009年以來,除了從內部經營范圍和管理上進行規范以及對目標市場進行明確的專屬劃分,設定各自的專屬業務行業并嚴格遵守,避免產生矛盾和競爭外,東軟集團為徹底解決將來可能產生新的或潛在的同業競爭,承諾在公司掛牌后,將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拆分,并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3年4月18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所控制企業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東軟集團所控制的企業將不從事任何在商業上對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汽車、醫藥)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 ERP 咨詢服務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四、新三板掛牌同業競爭的審核及規范
一、同業競爭的潛在主體。
1、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2、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
3、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
4、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二、新三板審核同業競爭的注意內容?
從實踐經驗上看,如果兩者的業務相同,如無特殊情況,就直接認定為存在同業競爭。同業競爭的判斷,不僅局限于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于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股轉公司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五、案例分析
1、某擬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在外設立了A公司,A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擬掛牌公司存在部分相似或相同,雖然A公司自設立以來從未與擬掛牌公司發生過關聯交易,但A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擬掛牌公司擔任董事會秘書一職,因此A公司與擬掛牌公司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那么該同業競爭問題該如何解決?是否會構成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律師建議A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在限期內變更營業范圍,不從事與擬掛牌公司存在競爭性的業務。若未在限期內完成變更,控股股東就將其在A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
鑒于擬掛牌公司作出了上述避免存在同業競爭的措施,上述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不再構成本次系統掛牌的實質性障礙。【提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符合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的條件。該條件要求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新三板中雖然可以容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存在,但是同業競爭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將難以被股轉系統接受,且股轉系統要求實際控制人、公司董監高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同業競爭,并做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因此,應當避免存在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同業競爭的問題。
律師在新三板業務中,應當嚴格審查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問題,如有,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給出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避免同業競爭構成掛牌障礙。
2.齊魯銀行
近日,齊魯銀行公告稱,稱該行到新三板掛牌已經進入實質性審批階段。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銀監會已通過齊魯銀行的前置審批,證監會也已公布了齊魯銀行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定向發行說明書(申報稿),其有望成為首家在新三板掛牌并定向發行的城商行。
“證監會已受理我行公開轉讓股票的申請。在獲得證監會批復后,我行將按照新三板的有關要求準備材料,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具體掛牌時間有賴于證監會批復及新三板審查進展情況。”齊魯銀行董辦人士告訴記者。齊魯銀行于去年4月8日啟動新三板掛牌以及增資擴股工作,至今已一年有余。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末,齊魯銀行總資產達1228.81億元,去年實現凈利潤10.95億元,穩步躋身資產過千億城商行行列。
齊魯銀行的最大單一股東為澳洲聯邦銀行,持股比例為20%。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澳洲聯邦銀行參與齊魯銀行本次定向發行股份的認購,且已簽署了《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合同》。
此外,濰坊銀行、德州銀行和萊商銀行等城商行以及多家農村金融機構都有掛牌新三板的打算,其他亦有部分券商以及期貨公司正在接觸主辦券商商議掛牌事宜。
濰坊銀行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了籌備掛牌一事。“我行目前正在密切關注此項工作,待時機成熟時將積極推進。”濰坊銀行投行部人士說,在目前排隊掛牌銀行中,濰坊銀行資產規模不算大,具體進度要視審核情況。
德州銀行內部人士則向記者表示,有意向掛牌新三板。“山東除青島銀行外,13家城商行不少銀行都有此計劃,齊魯銀行推進速度最快。”山東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據了解,有一家上市城商行旗下村鎮銀行于去年初完成股改,打算掛牌新三板。但據后者內部人士透露,因銀行掛牌程序繁瑣,目前此事尚處于擱置狀態。
著急“補血” “對銀行來說,掛牌新三板主要目的肯定都是通過定向增發以及發行優先股來補充資本金。”一位華東地區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說。
齊魯銀行相關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新三板具有股份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股票、發行優先股以及轉板上市等功能,可以提供豐富的融資工具,為銀行補充資本提供較大空間,“如果齊魯銀行獲證監會批準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那么,將視自身發展需要確定是否發行優先股”。
“新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后,中小銀行達標壓力比較大。現在經濟形勢也不太好,利率市場化推進也很快,從目前來看,大家最為關心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融入資本市場,而新三板就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上述山東城商行高管說。
但對銀行類金融機構來說,掛牌新三板程序相對繁瑣,上述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告訴記者,首先,不少銀行國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大,較難協調;其次,掛牌還要通過銀監會的前置審批程序;最后,相對其他企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掛牌還需向股轉公司特別匯報1次至2次。
據該人士解釋,監管機構對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掛牌新三板,要求這些機構在掛牌、定增等資本運作方面和監管有充分溝通,“普通企業一般6個月~8個月就可以完成從股改到掛牌的全部程序,但對銀行來說,往往需要一年至一年半”。
但新三板市場交易日益活躍以及融資功能逐步顯現必將吸引更多小型金融機構前來掛牌,“如果加上小貸公司等正在等待反饋意見的待掛牌金融機構,新三板即將掛牌的金融機構或者已經超過主板,中短期內銀行、券商等主要金融機構的掛牌數量也有望超越主板。”上述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稱。
3、公司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直系親屬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a、問題
公司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需要消除。
b、解決方式——并購重組
北翰林由自然人張北、方鎮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 2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為烤箱、多士爐、電爐、廚具類電器、美容保健類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小五金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數字化家用電器的軟件研發及銷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和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
2010 年 6 月 28 日,公司與自然人張北(GEORGEMOHAN ZHANG 之父)、方鎮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分別購買自然人張北、方鎮持有的北翰林 90%、10%股權。雙方協商的股權轉讓價格分別為 18 萬元、2 萬元。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持有北翰林 100%股權,2010 年 7 月 14 日,北翰林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晶輝科技的全資子公司。自然人張北(GEORGEMOHAN ZHANG之父)、方鎮屬于公司關聯自然人,以上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資產重組前,北翰林為關聯方張北、方鎮控制的關聯企業。本公司擬由北翰林為公司產品做噴油、噴粉及拋光的表面處理;未來規劃北翰林作為本公司加工半成品的委托加工的供應商;產能充裕時,作為表面處理業務的接單及加工主體。
因此,為消除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完善公司產業鏈,本公司對北翰林進行了資產重組,獲得了公司 100%的股權。
由于交易標的凈資產價值與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金額差異較小,對公司利潤影響極小,故在絕對金額影響不大的前提下按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金額進行股權轉讓,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
c、小結
同業競爭解決的思路大致包括變更關聯方經營范圍、注銷關聯公司、轉讓關聯公司股權、進行并購重組。本案例采取了重組的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應當具體分析:如果關聯方并沒有進行實際經營,可以采取注銷的方式;如果業務同質,可以采取并購重組,進行整體掛牌。
4、解決方法:掛牌前商標無償轉讓給公司
披露情況:
恒鑫閥門、寶恒自控在經營范圍、業務類型方面與公司較為相近,出于避免同業競爭的考慮,恒鑫閥門在2012年公司股份制改制期間進行了資產清算,停止了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其相關業務、人員及資產也已轉移到公司。截止本說明書簽署之日,恒鑫閥門已辦理工商注銷手續。此外,報告期內寶恒自控已停止一切經營業務,截止本說明書簽署之日,寶恒自控已發布注銷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相關注銷手續在其將“寶恒”商標轉讓給公司后將盡快予以辦妥。
海斯特的主營業務是高速變頻電機的設計、制造、銷售,其相關產品屬于機電設備類,主要用于木工機械行業、鐵路信號行業,其主要客戶包括廣州弘亞機械有限公司、東莞豪力機械有限公司、東莞市南興木工機械有限責任
公司等木工機械生產廠商。而公司的產品為電動執行器與控制閥,屬于工業儀器儀表設備類,主要應用于建材、冶金、電力、石化等工業自動化控制領域,主要客戶為各類水泥建材生產企業、鋼鐵生產企業、火力發電企業、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各類配套離心風機制造廠商、閥門制造廠商等。公司產品所使用的電機為伺服電機,是公司電動產品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其對于電機轉動精度有較高要求;而海斯特產品的主要性能體現為高轉速與高能量轉換效率,因此兩種電機并不能通用或互相替代。在業務性質、市場差別、客戶群體、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海斯特與公司均存在顯著差異,因此,海斯特的業務對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睦翔科技的主營業務為代理德國 MATMIX公司所產建筑用材料的在國內銷售業務。在業務性質、產品可替代性、客戶群體、市場差別等方面,睦翔科技與公司均存在顯著差異,因此,睦翔科技的業務對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為了規避潛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外,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為寶恒自控、海斯特實際控制人)林子晨、黃皖平出具《承諾函》,承諾在寶恒自控相關注銷手續辦妥之前,不開展任何與公司(即天津寶恒)構成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如違反承諾,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同時承諾海斯特在未來不開展任何與公司(即天津寶恒)構成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如違反承 諾,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均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聲明。
經核查,公司律師認為: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公司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已作出有效承諾以避免同業競爭,該等承諾真實、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9條第1款第5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19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42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51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52條: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31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做出合理解釋。
第32條:對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業競爭,發行人應披露解決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
第33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
5、《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第9條:調查發行人成立以來與原企業或主要發起人在法律關系、產權關系、業務關系(如現實的或潛在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等)、管理關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第24條:同業競爭情況。取得發行人改制方案,分析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的財務報告及主營業務構成等相關數據,必要時取得上述單位相關生產、庫存、銷售等資料,并通過詢問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實地走訪生產或銷售部門等方法,調查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實際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與發行人產品的可替代性等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并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對避免同業競爭做出承諾以及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 新三板課件
1、擬定收購的上市公司(殼公司)標準,初選殼對象;
2、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3、股權轉讓雙方經洽談就殼公司股權收購、資產置換及職工安置方案達成原則性意向并簽署保密協議;
4、對殼公司及收購人的盡職調查;
5、收購方、殼公司完成財務報告審計;
6、完成對收購方擬置入資產、上市公司擬置出資產的評估;
7、確定收購及資產置換最終方案;
8、起草《股份轉讓協議》;
9、起草《資產置換協議》;
10、收購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收購及資產置換方案決議;
11、出讓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出讓股份決議;
12、出讓方向結算公司提出擬轉讓股份查詢及臨時保管申請。
<七> 新三板課件
轉板上市
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公司發展
規范了企業的運營,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準,為企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了軌道。
資金扶持
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是企業快速獲得財富的重要途徑。
便利融資
新三板(上市公司)掛牌后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公司的融資渠道拓寬,融資速度加快,融資成功機率增加。
財富增值
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且融資次數不受限制。
股份轉讓
“新三板”市場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于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三板市場起源于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柜臺交易網絡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現在設置30%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1、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2、新三板上市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3、新三板上市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操作,須委托一家主辦券商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申請股份掛牌操作流程的非上市公司應與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4、新三板上市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盡職調查
5、新三板上市操作流程,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6、新三板上市操作流程,協會備案確認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7、股份集中登記
8、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9、掛牌交易 新三板自查報告:揭秘市場風云變局 新三板,一個專門服務于中小創新型企業的平臺。企業掛牌新三板,在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發展機會時,也為國內的投資市場帶來一個具有很大利潤空間的投資方式。參與新三板投資,那么我們必須熟知新三板交易的細項。那么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股票交易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投資者開戶條件 1、機構投資者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2、自然人投資者 1)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二)投資者參與流程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股東帳戶,沒有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后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并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托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托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托管手續。 (三)交易規則 1、轉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2、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3、股價變動單位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轉讓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4、有效報價區間 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 不在有效價格區間范圍內的申報不參與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價格區間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新三板市場巨大的投資空間,其收益是巨大的,但新三板投資的風險也很大,而且個人參與新三板投資的門檻也很高,并不適合普通投資者。
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含中小板),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于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有業界人士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以下簡稱“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場(以下簡稱“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
要求條件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資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經營年限要求:存續期必須滿兩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4.資產要求:無限制。
5.主營業務要求: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
6.成長性及創新能力要求: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即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其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上市標準
新三板上市標準要滿足下列條件:
新三板上市標準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會計年度)
新三板上市標準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新三板上市標準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上市條件
新三板上市條件:
( 1)滿足新三板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 2)新三板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必須滿足的條件。
(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條件規范;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代辦作用
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 1)新三板上市公司資金扶持:根據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資:公司掛牌后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 3)新三板上市公司財富增值: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發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傳效應:樹立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上市公司
1.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四個城市的高新園區企業。
2.新三板上市公司凈利潤最好在300萬以上。
3.新三板上市公司最好有自己的發明專利,最好是兩高六新類公司。
4.在北京中關村上市的公司叫新三板上市公司。在武漢,天津,上海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叫做場外交易市場。 【稅務解析】新三板稅務全程指引(珍藏二) 二、新三板掛牌先后的稅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二章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新三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條件之一為“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與此同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對公司掛牌后在“信息披露”、“關聯交易”、“股權激勵”等均提出了要求。 由于掛牌“新三板”準入條件相對于較低,企業多為中小公司,稅務管理崗位及制度建設長期缺失,在“股改”等環節因稅務誘發的歷史問題常常成為很多企業掛牌中的“攔路虎”;為此特整理出有關稅務的一些問題和政策。 問題一:“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對示范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具體范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5.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問題二: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 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 稅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問題三:個人股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1.示范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示范地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問題四: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 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根據《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問題五: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內,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三、新三板別栽倒在稅務門檻 1.新三板最大的門檻:財稅規范 在很多老板的頭腦中,都認為,新三板幾乎沒有門檻。的確,僅從法規來看,是沒有門檻: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存續期必須滿兩年;必須具 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看看,既不要求你盈利多少,也不要求你資產多少,只有一個量化指標:兩年!多低的門檻啊! 因為門檻看似很低,眾多企業便蜂涌而至。部分不良中介機構為了攬生意,也開始忽悠老板們:“保證給你弄上市!然而,有一道看不見的門檻,把這些企業中 的絕大部分給絆倒了,那些拍著胸口”保證“了的中介機構,把預付的服務費用裝進口袋后,開始支支吾吾閃爍其詞左顧右盼找客觀原因了。某些企業曾經在某企業 會議室里,親眼見證了老板當面質問某會計師事務所:”收錢之前,你們不是說我的企業百分之百可以上新三板嗎?現在為什么又說不能了? 新三板上市條件中沒有明文規定“財稅核算必須規范”,但這卻是必須做到的。不規范想上市?做夢吧! 2.最大的不規范 這些栽倒的企業,最大的不規范是一直搞“兩本賬”。為了逃稅,他們做兩本賬,一本給稅務局看,營業收入和利潤很少,一本給自己看,真實反應營業收入和 利潤。比如,實際收入1億元,利潤2000萬,報給稅務局的賬上卻只有收入2000萬,盈利50萬。這就面臨很大的風險: (1)如果馬上把營業收入從每年200萬釋放到1億元,這個“突飛猛進”如何向稅務解釋,稅務局只能理解為以前“隱瞞了收入”,馬上來檢查,而這些企 業的“外賬”破綻百出,一查就查出大問題,如果被稅務處罰,留下大污點,就永遠別想上市了!哪個股民愿意把信任交給一家偷稅漏稅的企業? (2)如果不釋放這個隱瞞的收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就不讓過關——隱瞞收入比例如此大,怕沒有哪家正規的會計師事務所敢出報告,券商也不敢接手。那么,事務所會要求把真實的收入做出來,真實收入做出來,就意味著補巨額稅收,還面臨罰款,依然留下污點。 (3)退一萬步說,事務所、券商都高抬貴手,讓你過關了,稅不補,營業收入和利潤在掛牌之后釋放(這一行為,本質上是串通做假)。這意味著,在掛牌后 第一年,你的營業收入可能坐直飛機一樣上升。針對這一點,多位證券從業人員表示擔憂:坐直升飛機,怎么解釋?搞不好把券商、事務所都拖入泥潭,“做假”行 為暴露。 當然,也有企業做“兩本賬”,是為了虛增利潤,以便更容易融資或上市。雖然這樣做不涉及逃稅,但依然是重大的不規范,需要“兩賬合一”,釋放潛虧。 3.最大最硬的骨頭,讓某些企業啃 除了“兩本賬”,還有別的不規范嗎?還有,但這些不規范,都是容易解決的,要么是錢的問題,要么是技術問題。比如: (1)股東借支長期掛賬,可能被稅務認定為變相分紅,得補稅。這個問題,讓股東找點資金周轉一下,還了就行了。 (2)股權不規范,股東在多個經營類似業務的公司中做股東,涉及“同業競爭”。這個也不難,讓股東從其他公司中退出來就行了,只是退出的代價可能比較大——轉讓股權,需要繳巨額的個人所得稅(某些企業出面解決,通常繳稅很少甚至不繳).(3)內控制度不健全,比如收支審批不規范,股東拿錢太隨意等,這只是技術問題,好解決。 (4)核算方法不規范,收入確認不及時,費用列支不配比,成本結轉方法不合理等,這些也是技術問題,好解決。 (5)賬面利潤較多,想分紅,但涉及巨額個稅。這個也好解決,一般的咨詢機構就是說服老板繳稅,某些企業的解決方法是不用繳稅或繳很少的稅。 某些公司根據都江堰治水原理,創造了“節稅工程”,宣傳的是“有了節稅工程,從此不用再做兩本賬”。核心業務就是幫助企業從“兩本賬”走向“一本賬”,徹底陽光化,但又不多繳稅。 當然,容易解決的問題,他們不會找某些企業。他們給某些企業啃的都是最大最硬的骨頭:解決“兩本賬”的問題,實現“兩賬合一”,釋放真實的營業收入和 利潤,或者釋放潛在的虧損,前提是不補稅,不被稅務局處罰,不影響新三板掛牌進度。當然,也有企業讓某些企業解決股權轉讓、分紅問題,轉讓或分紅,但不繳 稅或繳很少的稅。 如果僅僅從財務與稅收層面,這個硬骨頭無論如何啃不下來,必須從企業業務架構層面著手。2014年6月以來,某些企業啃了50多個這樣的硬骨頭。基本 思路是實施掛牌前的重組,通過重組盈利業務來變相地釋放隱瞞的收入,或者通過重組虧損業務來變相地釋放潛在虧損。當然,思路說起來就這么幾句話,但操作起 來很累,有很多細節問題需要明確,特別是解決的時間點很關鍵。 四、新三板面臨稅務問題 新三板掛牌公司迅速飆升到4000余家,在資本市場已呈燎原之勢,也撩撥起了無數中小企業主的“上市”之夢。由于擬掛牌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多處于粗放經營狀態,稅務問題便也成了圓夢過程中一個又一個的坎: 一。消滅內賬是個坎 內外賬合一,這是券商、律師、會計師一致的基本要求,并苦口婆心告誡企業主:“雖然要多交點稅,但賬上利潤增加了,未來一元可能變十元、五十元甚至更多!”。 正所謂“站著說話不腰疼”,企業主即使信了那個美好的未來,卻也有更多的擔心: 稅交了,掛不上去怎么辦? 交完稅,利潤沒了怎么辦? 收入全報了,進項不夠怎么辦? 收入若猛增,稅局順藤摸瓜怎么辦? 這些問題,尤其是產業鏈終端產品面對直接消費者的行業,如服裝、電子產品、建材產品等行業最為頭痛。 當然,我們首先的主張是,既然要掛牌,就成了公眾公司,大家都盯著你的時候,依法納稅是最起碼的企業道德。但回歸殘酷的現實環境,在實際征收率普遍不高的行業,“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真實的存在著,全面納稅確實可能帶來生存危機。 要想美夢延續,不良業務剝離、尋求政策洼地可能會成為比較無奈而又現實的選擇。 二。規范外賬是個坎 掛牌了,你總得執行會計準則才好意思吧?!會計制度應用在中國,主要歸財政體系管轄,多年來他在“立法”上一直干得挺好,但在執法上基本處于放養狀態,這就導致中國大量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與應用長期處于落后甚至混亂的狀態。 中國的財稅兩界,既分又合,相互糾纏,剪不斷理還亂,基于準則的稅務處理與此前可能會有多處不同,如果還用舊思維工作,既可能導致多交稅,也可能導致 少交稅。不幸的是,多數企業處于“既在偷稅,又在多交稅”的窘境之中,我們甚至屢次接觸到多交數億稅款的企業,也只能嘆服一句:有錢,就是任性。相反的 是,我們也經常遇到一些農業企業,既免增值稅,又免企業所得稅,他卻要習慣性的堅持“不開票就不申報”的“真理”,愣是要走上瞞報收入的不歸路。 建議擬上新三板的企業,從老板到財務都要樹立“換制度,更要換思路”的意識。 三。模式升級是個坎 新三板條件之一就是“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換言之就是你的商業模式能否支撐你一直活下去。所以,掛牌,也是一次商業模式升級的重大契機。改良商業模式 過程中,你必須關注“國家”這個最強勢的“大股東”,他以稅的方式優先分紅。業務變了,稅就跟著變了;稅變了,可能又會反過來倒逼業務的改變,這是個互生 共進、相互對抗又相互依賴的過程,值得你花點功夫琢磨下。 比如某機械設備生產商,原本是銷售機器,并負責設計、運輸、安裝、培訓、保養,全額交了增值稅,掛牌前請專家引入了融資租賃、售后回租、期票貼現、分 期付款等金融元素,降低了客戶的資金門檻,對擴大銷售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因其毛利較高,執行17%的稅率導致增值稅稅負率一些居高不下。后來中稅咨詢組 織專家團隊,詳細分析其銷售及服務的內容實質,遂將設計、運輸、培訓、保養等服務性職能轉移到單設的全資子公司專業履行并與客戶簽定長期維保合同,同時承 接競爭同行所售設備維保工作,單獨對服務團隊進行績效考核。這樣取得了良好的多贏效果:提升了專業服務能力、拓寬了營收領域、改善了客戶體驗、享受了現代 服務業較低的稅率(3%、6%、11%等).再比如某有色金屬商貿巨頭,其銷購一噸貨品成交價數萬元,但毛利才數十元,由于毛利率極低,其利潤被最不起眼的購銷雙重印花稅嚴重蠶食。“窮則思 變”,中稅咨詢與合作伙伴建議并協助其搭建供應鏈平臺,直接將購銷雙方引入進行交易撮合,并收取平臺使用費或代購手續費,在資金流水基本不變,毛利基本不 變的情況下,其印花稅負擔變得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了。總之,當今時代,您真的可能需要跨界揉合法務、財務、稅務、互聯網等諸學科的規則與技巧,重新審視您的 商業模式了! 四。股改更名是個坎: 掛牌,就一定要股改,要將XX有限公司更名為XX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凈資產折股。如果是自然人股東,或境外法人股東,這個折股,就相當于先分配再投 入,這個過程是要交個人所得稅或預提所得稅滴。很多企業主可能就不明白了:公司也就換了個名而已,股東一分錢沒收到,資產咋就打了個八折或九折? 根據現有稅收法規,境內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分紅是要交20%個人所得稅的,境外法人機構分紅默認是要交10%預提所得稅的;而境內法人分紅與境外自然人分紅執行的則是免稅政策。 我們統計過一個民營企業的小樣本,95%以上的公司,是以自然人做股東的,那么掛牌前遭遇“改名納稅”事件就成大概率事件了。究其原因,遇到這種事兒,主要是你輸在了起跑線上:誰叫你當年成立公司或取得股權時要用自然人呢? 所以切記:股改前將股權做適當調整,便成了你的必修課。 另外,股改更名,還面臨著公司所有資產、權益隨之更名的問題,正常情況下這個過程是沒啥稅的,因為實質上法律主體并沒改變,股東結構也并沒本質上的變 化。但是,很多人喜歡搶時間,將三步并做兩步走,將股改與引入新股東等其他操作同步進行,這就突破了“投資主體不變”的框框,小心稅務局分分鐘會跑來跟你 理論理論,交稅就是脫三層皮,不交稅也嚇你一身冷汗。 建議規劃掛牌路徑圖分步走,該快則快,該慢則慢,無遠慮則必有近憂! 五。副業剝離是個坎: 一般而言,掛牌會要求你主業突出,偏偏我們很多企業主又喜歡將雞蛋放在多個籃子里。放多個籃子里的思維沒有錯,錯誤的是企業主們又喜歡用股權這根繩子 將籃子們綁在一起,而且是毫無規劃亂綁一氣,我們梳理過很多企業主的公司股權架構,畫出來的圖,自已都看暈了。掛牌前,這些理還亂的關系,就只能剪斷。一 剪刀下去,往往就引發了一系列的股權重組,一重組,稅又如影隨形而來了。很多企業主就在哀嘆:我也就是把錢從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怎么就縮水了呢? 幸運的是,國家最近對重組持續給出了稅收大禮包,有些禮包甚至給得過分到了出現漏洞。如果你不是傻到全部用現金進行重組,就偷著樂吧! 六。股權激勵是個坎: 人才,是21世紀最貴的資產,盡管這個最重要的資產在我們的財務報表上并沒有記錄!要掛牌的企業當然也深深懂得留住人心的重要性,所以,大家都想用股 權這個金手銬來拴住核心人員,甚至搞全員持股。股權激勵中的稅收,如果簡單用一句話來說,就是“因雇傭關系而低價獲得的股票,低價部分是要按工資薪金來繳 稅滴”,而且這個稅率,動轍可能適用最高的45%。 股權激勵中,較常采用的是期權,其實有個更現實的說法是: 對老板而言,心在哪錢就在哪; 對員工而言,錢在哪心就在哪。 所以,有可能的話,我們建議適當考慮讓員工早期實際出資入點股,至于錢不夠嘛,咋處理你懂的。 七。斬倉套現是個坎: 上市、掛牌,最動人的還是對高位套現的憧憬。對于新三板股權的套現,目前政策下還得繳稅。 對于斬倉所得,正常情況下: 個人須繳稅五分之一(20%),有限公司須繳稅四分之一(25%),合伙企業須繳稅三分之一(35%).納稅,是痛并光榮滴!所幸的是,世界那么大,我們可以一起去想想,其實還有很多更好的選擇!<八> 新三板課件
<九> 新三板課件
<十> 新三板課件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化,新三板市場作為創新創業企業的孵化器,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三板上市公司們紛紛提交自查報告,揭露自身存在的問題,以期改進經營管理,迎接市場風云變局。
自查報告的提交在金融界引發了巨大轟動。據業內人士透露,在自查報告中,眾多公司逐一點出了自身存在的問題,從高管薪酬水平、內部控制機制、財務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梳理。這標志著新三板市場將會迎來一次全面的洗牌和清查。
首先,自查報告披露了新三板公司高管薪酬普遍較高的問題。通過對市場上已經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進行了深入分析調查,報告發現了高管薪酬待遇不合理的情況。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的高管,工資福利甚至超過了公司整體利潤的百分之二十,這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市場監管機構認為,這些公司存在著過度獎勵高管、不合理分配利潤的問題,需要在后續的監管中予以解決。
其次,自查報告還揭示了新三板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問題。由于新三板市場制度相對相對寬松,企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有些公司沒有建立健全的內控制度,無法有效防范內部欺詐、財務造假等風險。此外,部分公司的內部審計人員不獨立,無法提供真正客觀的審計意見。這些問題的存在,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進一步加劇了市場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成為新三板公司下一階段的重要任務。
除此之外,自查報告還著重披露了新三板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問題。報告發現,部分新三板公司在財務信息披露上存在著造假、虛假宣傳等問題,這對市場造成了嚴重影響。個別公司在有利于自身股權融資的背景下,故意隱瞞真實業績,操作股票價格。這種不端行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權益,也損害了市場的信心。為了糾正這種不正之風,加強監管,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刻不容緩。
新三板自查報告的提交引起了市場的高度關注。有評論人士認為,自查報告的揭曉正是市場風云變局的一個縮影,也是市場發展的起點。在這個過程中,投資者的權益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市場秩序也將更加規范化。
然而,對于新三板上市公司而言,自查報告僅僅是一個開始。未來,這些公司需要認真對待自查報告中揭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和提升。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力度,形成一套完備的監管制度,從根本上保證市場的公正、透明和穩定。
新三板自查報告的遞交,是市場監管不斷完善和企業自我糾錯的體現。通過揭示問題、改進管理,我們相信新三板市場將會越來越成熟,吸引更多優秀企業的加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市場的風云變局,將會成為新三板市場轉型升級的重要機遇。讓我們共同期待新三板市場的騰飛與發展!<十一> 新三板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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